“两高”发布耕地保护“21条”——占用耕地建房建坟取土等约定无效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6-05-22 08:06

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挖矿、取土、建坟等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耕地资源。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计21条,精准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明晰法律适用边界。

根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禁止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在农村,私下约定占用耕地建房、挖矿等行为时有发生。《规定》第八条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这样的约定无效。同时,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规定》明确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竞合适用规则。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规定》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非法占用耕地实施建房和其他设施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形成,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和底层结构已经完成或地基施工完毕,或者基坑已开挖完毕或基础桩已基本施工完毕的;非法占用耕地实施建窑、建坟、挖湖造景等工程建设的;实施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活动的;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等造成耕地被严重污染的;其他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的情形。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包括非法占用并毁坏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十亩以上的等等。

针对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因工作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审查申请材料不严格、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导致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并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规定》第七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批准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记者 黄敬慈

来源: 农民日报  
编辑: 宜安   审核: 郭晓静 主编:邹密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的作品,版权均属重庆日报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除来源署名为重庆日报稿件外,其他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

相关新闻
网站首页| 重报集团|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2 CQNEWS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日报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同茂大道416号 邮编:401120 广告招商:023-63907707 传真:023-6390710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热线:1237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012018000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署)网出证(渝)字002号  渝ICP备17015920号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7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