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周说纪|党员干部8小时之外的兼职取酬,为何违纪?

新重庆-重庆日报原创 首席记者 周尤

2025-09-29 13:49

党员干部能不能在八小时之外搞副业、挣外快?

2025年7月,涪陵区某街道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副主任何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事情就和其“8小时之外”的兼职有关。

时间回溯到2021年春节前,何某突然收到辖区某企业法人代表张某某的邀请:“何主任,我们是老相识,我们公司现在找不到人做账,您是专业会计出身,帮我个忙?”“只是工作之余去做账,本职工作不会耽误,还能挣点外快,两不耽误”何某想着,只是凭借自己的技术和劳动挣点“辛苦钱”,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下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报酬为月薪1000元,每年年底以现金方式结算。

2021年2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何某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到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工作很顺手,张某某很满意,4.7万元的报酬也如期交到何某手上,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何某周末要去某公司做账,没时间……”在日常走访监督中,工作人员不经意的一句话引起了纪检干部的注意。会不会存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纪检组织随即展开调查。

在案件调查中,何某对自己兼职取酬的事情毫无保留地交代。只是,纪法意识淡薄的她,从来没想过自己兼职取酬是违纪的。

其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早已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后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特别严禁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有偿服务。

2025年7月,何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其违纪所得4.7万元被收缴。

执纪者说

涪陵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李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不占用办公时间、不利用办公资源的前提下,向组织报告后,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在非管理和服务对象处兼职取酬,本身并不违反纪律。这里必须要精准识别自己管理和服务对象范围,坚守好“亲”“清”界限,防止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造成的影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公平竞争。此外,公职人员还需注意,不能有“挂证取酬”、借“理财”名义违规圈钱、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揽私活等违反规定的营利行为。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党纪解读

何某身为公职人员,利用工作外时间为管理服务对象企业做账并收取报酬,看似是“休息时间做兼职”,实则触碰了廉洁纪律的红线。管理服务对象与公职人员之间存在行政管理或监管关系,这种特殊关联使得“兼职取酬”极易滋生利益输送风险,即便做账行为本身合规,也可能因报酬往来模糊公私界限,让权力运行沾染私利色彩,损害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部门的公信力,本质上是对职务廉洁性的漠视。

此案为所有公职人员敲响警钟:廉洁自律没有“真空地带”,八小时内外均需坚守底线。公职人员应深刻汲取教训,清醒认识到自身身份的特殊性和所承担的公共责任,无论工作内外,都要严守纪法红线。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主动规避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场景,坚决杜绝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有偿服务、利用职务影响获利等行为,始终做到公私分明、廉洁自律,以实际行动维护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和公共权力的公信力。

来源: 新重庆-重庆日报  
编辑: 张信春   审核: 张珺 主编:付爱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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