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报圆桌会|进一步完善法治体系 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新重庆-重庆日报原创 记者 何春阳 王亚同

2024-07-29 16:16

主持人

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何春阳 王亚同

受访嘉宾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

市司法局副局长殷洁

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行政法学院教授张震

市人大代表、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召奎

北碚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久红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重要部署,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

重庆如何推动改革落实落细,以高质量法治服务高质量发展?本报邀请市人大法制委、有关执法司法部门有关负责人、法律专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深入探讨。

坚持开门立法

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立法是法治之先导,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黎藜表示,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持续提高立法质量,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小切口、大场景”,采取“小快灵”立法、核心条款修订等多种方式,注重从老百姓急难愁盼中找准立法的发力点和突破点。

在她看来,坚持开门立法,不断拓展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十分重要。“要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不断丰富完善各方主体参与立法的平台载体,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黎藜说,持续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创制性立法、深化区域协同立法也同样重要。

黎藜介绍,我市将围绕高质量发展、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大数据智能化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谋划生成创制性立法项目清单,注重从制度层面解决阻碍改革的体制机制问题。同时,健全川渝等毗邻地区协同立法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具体协同立法项目打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升区域协同发展能级。

不仅如此,还应进一步健全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有效衔接机制,建立重大改革立法快速响应机制,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张震则认为,要加强前瞻性、精细化科学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增加制度供给,实现改革探索与立法授权相协调。

具体而言,就是要综合运用系统思维、精准思维、精细思维、敏捷思维、数字思维、民生思维等,创制服务于超大城市的“法”,即符合超大城市复杂特点的系统之“法”、能够有效化解“城市病”的精准、精细之“法”,以及数字时代提升治理效能的敏捷、数字之“法”和针对超大城市自身特点、治理难点、风险重点的民生、安全之“法”。

构建行政执法新格局

持续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

如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殷洁表示,重庆将持续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

殷洁说,近年来,重庆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大力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全力打造具有重庆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标志性改革成果。

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革路径。“年内,还将制定出台《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将改革成果固化为法规制度。”殷洁说。

在提升镇街执法规范化水平方面,全市1031个镇街全部建立综合执法大队,4200多名区县部门执法人员下沉镇街,执法工作全面融入141基层治理体系,逐步统一执法服装,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全面推广“综合查一次”和“执法监管一件事”执法新模式,推进镇街精准赋权,全面实现了“一张清单定权责”“一支队伍管执法”。

与此同时,全面深化行政执法数字赋能。谋划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数字应用,1031个镇街、8823名执法人员全部上线使用,基层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匹配率和全程网办率100%,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执法要素已全部入驻,全市行政执法工作正在实现数字化转型。

“下一步,我们将以超大城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全国试点为契机,持续推进执法队伍、执法事项、执法监管、执法监督、执法平台五个‘大综合一体化’,着力构建完善职能清晰、队伍精简、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行政执法新格局。”殷洁表示。

“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具体部署,直指严格公正司法的深层次问题。”刘召奎认为,这要求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他表示,在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时,“审执分离改革”已经得到了明确推动。然而,因为存在利益观念阻碍、机构配置困难、制度衔接较弱等问题,仍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执法司法是法治实施的主渠道,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他建议,深化执行公开,将执行过程和程序依法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可以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也有助于防止执行不规范和执行腐败等问题。应发挥当事人、检察机关、社会公众作用,完善执行工作社会监督制度,健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规范监督程序,确保对执行工作的全程监督。

创新开展诉源治理

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建成法治社会,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要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撑。而创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制度,就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方面。

陈久红表示,近年来,北碚区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政协+法院”诉源治理新路径,政协委员可就地、就近、就便参与案件诉前调解,共绘诉源治理新“枫”景,目前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并在市一中法院辖区进行初步推广。

“我们还在全市率先成体系、全方位地开展帮助民营企业用工合规建设工作,引导企业规范内部用工管理体系,实现用工企业和劳动者权益‘双保护’。”陈久红说,今后,将对标对表全会精神,找准司法服务切入点、结合点,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用改革思维和改革方法破解法院工作中的难题;同时,立足法院职能,积极能动履职,为进一步全面深化各领域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如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建立数字金融诉源治理工作机制,服务和支撑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持续优化升级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用心用力用情“司法护企”,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保障人民权利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宗旨。”刘召奎表示,我们应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他建议,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公民、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动普法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加强全民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办事。

来源: 新重庆-重庆日报  
编辑: 张信春   审核: 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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