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妞花代理律师谈“梅姨”案:不“拐”只“卖”也构成拐卖儿童罪,可参照余华英判死刑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6-03-21 20:49

3月21日,广东警方确认,“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女)落网,其即为该案关键人物“梅姨”,此事迅速登上热搜。有意思的是,另一个已伏法的人贩子余华英相关词条同样登上热搜,不少网友将两人相提并论。

不过,记者注意到,两人的犯罪手法有较大区别。余华英参与拐走17名儿童,并卖掉其中16名,是常见的“人贩子”;而根据以往报道,“梅姨”主要负责给别人拐来的孩子联系买家,她更像是“中间人”。

▲警方2017年发布的“梅姨”模拟画偈。

据新京报2019年报道,人贩子张维平落网后向广东增城警方供述,2003年至2005年间,他拐卖了申聪等9个孩子,都是通过住在增城城丰村鸡公山街的“梅姨”出手的,她当时50岁左右,“相当于中介一样。”张维平第一次偷孩子卖,收了买家12000元,他给了“梅姨”1000元当介绍费。

张维平还表示,“梅姨”并不关心孩子的来历,承诺只要有孩子她就收。而孩子卖到什么地方,“梅姨”也从不和张维平提起。那两年,张维平每隔数月就偷一个孩子由“梅姨”卖掉。每次下手前,张维平会和“梅姨”联系好,她找好买家谈好价格。

▲张维平2023年已被执行死刑。

如果只是作为中间人参与“卖”,而未参与“拐”,“梅姨”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会受到怎么的惩处?此前,在杨妞花被拐卖案中,负责为人贩子余华英寻找买家的中间人王某付,并未受到法律惩处。

3月21日,记者采访了余华英案中杨妞花的代理律师、担任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文广,他表示,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对仅有拐或卖的行为单独认定为拐卖儿童犯罪,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即使“梅姨”只是参与后期的“卖”,定性为拐卖儿童罪没有任何问题。

刑法第240条还规定,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因此王文广律师表示,如果“梅姨”被认定参与拐卖9名儿童,“个人认为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决死刑。”

▲余华英出庭受审。

王文广律师还介绍,余华英案的中间人王某付也构成了拐卖儿童罪,但因为其年龄太大,余华英落网时王某付已经90多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受到法律惩处。(记者 肖名远)

来源: 极目新闻  
编辑: 贺子桓   审核: 李凤兰 主编: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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