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举报上司职场霸凌后,反被起诉侵犯名誉权,法院判了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5-12-03 19:05

员工向公司领导同事发送邮件举报上司职场霸凌后,反被上司起诉侵犯名誉权。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和张某同在某公司上班,王某某是张某的上司。2024年7月31日,张某辞职并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高管及员工发送举报上级王某某职场霸凌的文档,内容涉及王某某职场孤立、不公平对待及工作作风问题,后该邮件在某公司其他地区公司及同行业人员之间传播。

2024年8月12日,根据某公司对该文档的调查,举报邮件属实,王某某存在侵犯他人隐私及辱骂同事等职场霸凌行为,某公司解除了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王某某认为该文档内容虚假,损害了自己在公司声誉及同行社会评价,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是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信誉和形象等的客观评价。本案中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系被告张某的举报行为,被告张某作为原告王某某的直接下属,其认为上级存在职场霸凌行为有权向公司举报。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张某仅将举报信发送给公司高层领导、同部门同事及其他部门领导,接收者共18人,并未在公司外部公开传播,其举报行为不足以造成原告王某某的社会评价被降低的后果。原告、被告系某公司员工,某公司在事发后进行调查,认定被告在举报信中所述的职场霸凌行为存在,被告并未捏造事实,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成立名誉权侵权行为,首先要求行为存在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名誉;诽谤则是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名誉。公民个人的名誉权需要保护,健康的职场环境更要维护。职场霸凌通常伴随着贬低、侮辱乃至暴力,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本身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需要全社会共同抵制。向公司领导同事如实揭露、举报职场霸凌是劳动者的正当维权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王某某、张某系化名)

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 唐文培   审核: 李辉 主编:马京川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的作品,版权均属重庆日报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除来源署名为重庆日报稿件外,其他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

相关新闻
网站首页| 重报集团|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2 CQNEWS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日报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同茂大道416号 邮编:401120 广告招商:023-63907707 传真:023-6390710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热线:1237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012018000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署)网出证(渝)字002号  渝ICP备17015920号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7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