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采挖7株野生兰花回家栽种,经鉴定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春兰,被判缓刑
2025-10-22 18:09
男子陈某在山上采集7株野生兰花,拿回家并分株栽在花盆里养殖,经鉴定系春兰,属于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陈某主动交代该犯罪事实。10月22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审判决,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的一天,陈某跟朋友钟某、岑某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野外山场扯笋子的过程中,发现有野生兰花,陈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采集4株野生兰花回家,回家后把采集的4株兰花分株栽在10多个花盆里养殖。2023年5月的一天,陈某在小圩壮族乡某村公路边的山场采摘猴子姜过程中,发现石壁上长有野生兰花,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又采集3株野生兰花回家,回家后把采集的3株兰花分株栽在10多个花盆里养殖。
2024年3月,因花盆里的兰花萌发了一些新叶,陈某便把这些兰花重新分株栽种在53个花盆里养殖。经鉴定,陈某非法采集的7株野生植物的种类、名称为兰科兰属春兰,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级别为二级。2024年11月30日,陈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陈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025年6月12日,陈某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兰花(二级)7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并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陈某非法采挖的兰花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置。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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