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载反成被告 法院:免费车不“免责”
2025-10-22 14:06
好心让熟人免费搭自己的便车出行,没想到在行驶的过程中突发车祸,造成车上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这是湖北十堰王某的遭遇。让王某更加懊恼的是,不仅自己的车辆受损,还被搭便车的乘客索赔医疗赔偿十几万元。为什么自己的一番好意,竟然是这样的结果呢?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这起纠纷源于发生在福银高速湖北段的一起普通交通事故。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警一支队民警 贺超:我们接到报警,在福银高速1033公里处发生一起单方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行驶过程中撞上路边护栏,导致车上两名乘客受伤。
据民警介绍,当天司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就搭乘了王某的顺风车。
根据现场勘查,在行驶过程中,司机王某因向右打方向过急,导致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王某和两名乘客都受了伤。由于王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警一支队民警 贺超:经我们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和对受伤乘客及司机的了解。我们认定驾驶人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两名受伤乘客无责任。
民警介绍,当时车上的两位乘客都受了伤。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某伤情较为严重,后被定为十级伤残。后来,张某多次要求司机王某赔偿他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但王某并不认同。于是,张某把王某诉至了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磊:2024年8月我们接到原告张某的民事诉状,据我们了解张某受伤住院治疗期间,一直向王某主张医疗费赔偿,王某一直拒绝赔偿。因此张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另外一名乘客因受伤较轻没有到法院起诉。
审理过程中,针对司机王某是否应承担受伤乘客医疗费用,原被告双方发表了辩论意见。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磊:原告张某坚持认为,经交管部门认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系王某的全部责任。因此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应由被告王某承担。
而针对原告提出的诉求,被告王某并不认同。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磊:在法庭上,被告王某始终认为自己出于好心,免费让张某搭乘便车。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并且张某在搭乘过程中虽坐于后排,但没有按照交通法规系好安全带,也是造成自身受伤的一个根本原因。被告王某认为,自己不应当对张某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司机王某允许张某等人无偿搭乘顺路车,双方已构成“好意同乘”关系。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磊:“好意同乘”也称搭顺风车、乘便车。是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同意后,无偿乘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认为,“好意同乘”本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故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尽高度注意义务,以免因不当驾驶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磊:本案中司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故司机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鉴于司机系无偿免费搭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定,司机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原被告双方均接受该判决。
法官提示,好意同乘虽是助人为乐的美德体现,值得提倡和鼓励,但在此过程中也应该将安全意识放在首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 骆红梅:好意同乘行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在此提醒我们的司乘人员,应当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作为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作为同乘人员,应当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影响驾驶员的安全驾驶。一旦不幸发生了安全事故,双方应当互相理解,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
最高法发布案例
审理好意同乘案裁判要旨
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案件并不少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也聚焦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情形,确定应该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来看其中的一起搭乘顺风车受伤的案件。
搭同事摩托车回家
不料出车祸致十级伤残
案发时,家住山东曲阜的颜某下班后准备回家,恰好和他住同一个乡镇的同事刘某也打算回家。颜某便顺路搭上了刘某回家的摩托车。
被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因为颜某没有交通工具,下班回家不方便,他们顺路,所以颜某让刘某捎他一块回家,刘某也同意了。
当天下午6点左右,刘某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至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对侧顾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
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助理 颜辉:事故发生之后,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和顾某都没有做到安全文明驾驶,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做到减速慢行,他们两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所以认定双方都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尽管相撞后两车损失都不严重,但摩托车侧翻却导致了车上同乘人员颜某的受伤。
原告颜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碰撞过后,摩托车侧翻压到了颜某的右脚,颜某当时活动受限,无法行走。
事故双方均存在过错
同事和汽车车主成被告
事故发生后,后颜某被人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于是,颜某提出希望同事刘某替他承担治疗费用。
被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感觉自己是免费搭乘了颜某,是提供帮助,所以他没有义务赔偿,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是我想造成的,也没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完全是一个意外,我对你没有赔偿的义务,所以刘某不愿意垫付医疗费用。
协商不成
伤者起诉索赔22万余元
双方协商不成,随后颜某就将同事刘某、汽车车主顾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顾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22万余元
庭审焦点
围绕责任划分问题展开激辩
刘某本是好意搭乘同事,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并不是自己所能预料到的,他想不通为什么要他来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刘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展开辩论。
被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某觉得是好心好意,乐于助人,给别人提供帮助,而且为了送他,还要绕一段路。在运送的过程当中,没有一分钱的报酬,还要倒贴钱去赔偿,所以特别不能理解。
那么,刘某到底是否需要赔偿,如果赔偿又该赔偿多少呢?法官介绍,这要看刘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好意同乘”标准。“好意同乘”是指经驾驶人善意允许,搭乘人无偿搭乘顺风车、便车等非营运车辆的行为。
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宫同科:有偿与无偿主要看达成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非以营利目的是符合“好意同乘”法的规定,在本案中原告颜某搭车没有给被告刘某钱,被告刘某不以营利为目的。
“好意同乘”要具有双方合意性
法官介绍,“好意同乘”具有非法律约束性,双方不是白纸黑字写好或者盖章留档具有法律效应的约定,多数情况是类似朋友之间相约搭顺风车之类的口头约定。并且“好意同乘”要具有双方合意性,也就是双方事前约定好、自发商议后的行为,不存在强迫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法官 苏瑁:“好意同乘”在性质上属于情谊行为,又称好意施惠,是为增进与他人间情谊而作出的不受法律拘束的利他行为,具有更多的社交属性和道德属性。
驾驶人对于同乘者
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允许颜某无偿搭乘车辆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但是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于同乘者颜某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该种注意义务并不因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
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宫同科:无论乘车人是否付给驾驶人一定的费用,驾驶人都应该在驾驶过程中尽到谨慎安全义务,保证乘车人的安全。本案中被告刘某驾驶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驾驶过程中没有做到安全谨慎义务,所以与顾某车辆发生了碰撞,致严某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宫同科:故意和重大过失是指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或飙车等明显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告刘某在驾驶过程中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明显的法律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所以减轻他的赔偿责任。
减责不免责
减轻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颜某损失共计15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颜某14万余元;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的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的50%赔偿,但由于刘某无偿搭载颜某乘车,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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