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彩民未付款刮出百万遭摊主夺票”:摊主同意顾客刮彩票时,买卖合同已成立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5-07-08 20:04

7月6日晚,安徽省淮北市大华步行街发生一起彩票纠纷事件。一女顾客在尚未付款的情况下刮开刮刮乐彩票,幸运刮中百万大奖,摊主以未付款为由夺走女子中奖的彩票,引发路人围观并报警。

7月7日,淮北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通报称,中心关注到相关信息后,立即了解并跟进处置。目前涉事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中奖彩民已顺利兑奖。

此事发生过程中,女彩民和彩票摊主分别有什么权利和责任?女彩民未付款刮开彩票,是否具有对该彩票及所中奖金的所有权?摊主夺回彩票是否合法?8日,两位律师接受极目新闻采访,解读此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认为,彩票店(摊)将彩票陈列展示并标明价格,符合要约“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条件,构成要约。女子拿走彩票进行刮开确认操作,是对要约的承诺,该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承诺行为,表明其愿意按照彩票销售的相关条款购买彩票。且购买彩票属于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有效成立,当摊主允许女子拿走彩票时,彩票所有权转移给女子,不以给付货币作为转移所有权的条件。即便女子未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依然成立,女子仅仅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摊主只能要求女子支付彩票款,无权直接剥夺奖金。

付建律师同时建议,消费者尽量先付款再刮奖,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先刮后付,应与摊主明确约定,并保留好相关记录,如聊天录音、交易记录等证据。而彩票销售网点应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付款与刮奖规则,如“先付款后刮奖”或明确未付款时彩票所有权归属,以免发生纠纷后双方对彩票所有权问题存在争议。

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明辉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买彩票这一行为属于娱乐性消费,也具有自愿参与和随机中奖的属性。消费者和彩票销售商构成买卖关系,摊主以未付款为由抢夺彩票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当摊主同意消费者拿走彩票去刮的时候,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只不过约定的是先消费后付款。消费者只是未支付彩票钱,但交付时彩票已经属于消费者,摊主夺走中奖彩票属于抢夺行为。

雷明辉律师认为,彩票销售行业应该健全行业规范或者行业协会以销售建议的形式提醒经营者,未付款就允许消费者刮彩票的情况可能会引起中彩票后的纠纷。同样,如果消费者大量刮彩票而不付款,也是一种经营风险。普通消费者在买彩票时也应该注意适量适度,不能沉迷,仅作为一种娱乐消费。

极目新闻记者 王功尚

实习生 周钰妍

来源: 极目新闻  
编辑: 代修凤   审核: 李辉 主编:马京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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