馒头店店主因过失爆炸罪一审被判3年3个月,赔偿141万余元 家属:已提起上诉
2025-07-08 20:02
2023年2月18日,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北大街发生一起爆炸。次日,东莱街道办事处发布情况通报,事发当晚8时25分,东莱街道北大街一馒头店发生爆炸,当时该店处于锁门无人状态,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置,路过两人受到冲击,已送医救治(无生命危险)。
此后,经公安机关侦查,馒头店店主王女士以涉嫌过失爆炸罪被移送起诉。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女士因对液化石油气罐操作不当,过失发生爆炸,造成二人受伤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以过失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6月,龙口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店主王女士因犯过失爆炸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3个月,赔偿多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总计141万余元。7月8日,其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王女士已提起上诉。
起诉:
店主被控操作不当,过失发生爆炸
爆炸发生后不久,2023年3月27日,龙口市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该事故是由于液化石油气气罐角阀关闭不严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泄漏后的液化石油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后发生爆炸。
▲鉴定意见通知书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8日7时许,店主王女士和丈夫老王及两名员工到店里干活,王女士负责开启液化气罐和锅具蒸馒头;12时许蒸完馒头后,王女士关闭液化气罐和蒸馒头的锅具,未再开火;19时许,王女士和丈夫老王离开馒头店回家;20时许,该店发生爆炸并致戚某发、焦某锦受伤,附近的药房等多家街面商铺和个别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超百万元。事后,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分析鉴定,该起事故是由于液化石油气气罐角阀关闭不严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泄漏后的液化石油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后发生爆炸。
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等机构认定,爆炸中,康安大药房2164种受损药品价格约为70万元;受损车辆需更换零部件、修复喷漆等价格约为4.3万元;受损建筑设施的水电改造等价格约25万元。此外,还有部分人员因爆炸受伤及其他商铺的物品损失。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女士因对液化石油气罐操作不当,过失发生爆炸,造成二人受伤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就此提起公诉。
▲相关起诉书(部分截图)
庭审:
店主否认爆炸是因液化石油气引发
2023年8月8日,王女士的丈夫老王向龙口市东莱街道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缴纳了68万元的“赔偿款”。
▲王女士的丈夫老王缴纳的68万元“赔偿款”收据
“我妈妈离开馒头店时,距离她关闭液化石油气气罐角阀已过7个多小时,其间没有发现空气气体异常和燃气报警,但在她离开一个多小时后,就发生液化石油气的大量溢出并引发爆炸,这和常人理解的实际不相符合。”王女士的女儿对记者表示,她认为,爆炸事故不排除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庭审时,王女士否认爆炸是因液化石油气引发,称爆炸地点不在她家馒头店,也不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王女士庭上辩称,其在案发当天中午12点就将液化石油气罐阀门拧死了,到当晚7点半才离开,“如果漏气早就把我熏死了”;爆炸地点不在其店铺,应在大药房处,其无罪。
王女士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认定事实的关键为事故原因及王女士在事故中有无过失。其称,公诉机关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主要依据是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的意见,但该意见鉴定人不具有爆炸物和爆炸成因的鉴定资格,无权就爆炸物爆炸成因等关键事实发表专家意见,故发表的意见不应采信。
“鉴定人认为罐体上发生凝霜即可认定本案存在液化石油气泄漏现象的陈述,达不到证据确实和充分的标准。”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二月份,带有一定温度的固体在瞬间接触冷空气之后发生凝霜现象是物理规律,鉴定人的相关推理无法排除因自然现象引发的凝霜。
辩护律师还提到,公诉人在认定王女士于爆炸事故中存在过失行为与当地公益救援队孙姓救援人员的说法有关。该孙姓救援人员称,其发现馒头店内一液化石油气罐阀门未拧紧,遂将其拧紧关闭。但针对液化石油气气罐是否拧紧的问题,孙某曾存在三次不同陈述。
据此,辩护律师认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王女士不存在过失,不构成过失爆炸罪。
判决:
一审认定店主过失爆炸罪名成立
对于公益救援队队员孙某前后不同供述,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三次笔录中对第一次笔录与后两次笔录陈述不一致的原因进行了合理解释。
相关判决书显示,第一次孙某称,事发当晚,其在馒头店东南角发现一个倒下的液化石油气罐,其用手扶起来后喊了一声“这个(气罐)是空的,阀门也是紧关的”;旁边还有两个没倒的液化石油气罐,孙某用手转了一下阀门,但没有转动,随后他又喊了一声“这两个罐也是关的”。
但孙某的证言进一步解释称,三个气罐中,倒下的那个气罐关闭严实;立着的两个气罐,其拧了一下发现“没有完全拧到底”,其认为“完全关闭应该一点也拧不动”。对于两个立着的气罐,其后声称自己“都拧了180度”。
孙某向警方介绍,第一次做笔录时,其认为自己拧紧阀门的空档比较小,(认为)那样就是关闭的,所以其和公安机关说的是“关闭的”;后来,周围人都在说这个事,其就把当时的情况和他们也说了,周围的朋友就和其说“能拧动半圈就是没有关紧,还是能漏气的”。孙某还认为,爆炸源在馒头店里面小间,因为小间的墙都往外倒。
就辩护律师及王女士家属质疑“鉴定人不具有爆炸物和爆炸成因的鉴定资格”等问题,经法院审理认为,专家证人吴先生已出庭讲明液化石油气钢瓶凝霜的原理、出具专家意见的经过及结论形成的依据,且专家出庭也说明即便无孙某的笔录也能得出“该起事故是由于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关闭不严导致液化石油气经蒸馒头设备泄漏,泄漏后的液化石油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后发生爆炸”的分析意见,其所出具的专家意见具有证据效力,龙口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龙口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女士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蒸馒头设备操作不当,因过失导致经营场所发生爆炸,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龙口市人民法院以犯过失爆炸罪判处王女士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此外,王女士需赔偿多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总计141万余元。
▲一审判决书(部分截图)
7月8日,王女士的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王女士已提起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 韦星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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