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促销员摔伤后索赔16万元,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法院这样判→
2025-07-01 22:40
2023年4月,成都临时促销员罗女士通过四川诚仕邦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诚仕邦公司),为成都市妙可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妙可多公司)的牛排专柜提供7天的促销服务。
最后一天工作结束后,罗女士在库房摔倒致右臂骨折,妙可多公司为其垫付3万余元医疗费,诚仕邦公司支付其工资后,罗女士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16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认定诚仕邦公司与罗女士存在劳动关系。目前,诚仕邦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将于7月10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仲裁两度反转
企业提起诉讼
据诚仕邦公司相关负责人赖女士介绍,两年前,罗女士在朋友圈看到临促招聘信息后,进行了应聘。工作时间从2023年4月17日开始,一共7天,每天工资130元。
可就在工作最后一晚,罗女士在完成下班打卡后,在库房摔倒,致其手臂骨折。两公司在给付工资以及医疗费后,罗女士拿着医疗费用报销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为此三方曾进行调解,妙可多公司愿支付6万元-7万元赔偿,但罗女士坚持16万元。未果后,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首次仲裁被驳回,二次仲裁中,仲裁机构认定其与诚仕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诚仕邦不服,因此向成都高新法院起诉。
诚仕邦公司认为,临促工作具短期性、自主性,从业人员可同时服务多家企业,双方按130元/天日结报酬,无基本工资及福利,应是属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罗女士3个月内仅向诚仕邦公司提供13天服务,获酬1820元,这显然有别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只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济完全或大部分依赖于该单位的显著特征。
法院认定:
双方符合主体资格 构成劳动关系
2025年,高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诚仕邦的诉请,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罗女士受公司安排参与临促工作,公司按固定计算方式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能够认定双方存在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对价的交换形式。
其次,罗女士的打卡记录以及工作群的要求表明,她需服从公司指令。虽然罗女士可能多次参与不同主体的临促活动,但在当下企业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下,劳动关系所表现出的具体形态也越加多样,并无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以固定地点、稳定内容及长期期限为前提。
本案中,罗女士在事发前就与诚仕邦公司存在数次合作。此次合作中,罗女士的工作内容具有一定持续性,且在此期间罗女士对自己的工作内容、时间及交易价格并无自主决定权。因此法院对诚仕邦公司主张的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判决书
诚仕邦相关负责人赖女士表示,因为全国临促日均服务周期短,只有几天,仅成都就活跃着数以万计的临促人员,“如果工作几天就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企业的用工成本必然增加。”除了引发同类索赔外,企业成本的增加,也可能导致岗位萎缩。且由于用工时间短,有的临促人员“尚未购买社保,劳动关系就已结束”,在现实中缺乏实操性,但却对真实的用工方伤害很大。因此一审判决后,他们坚决上诉。
罗女士对一审判决则表示满意,但因企业上诉,她现在正准备应诉。
她向红星新闻记者确认自己是在上班时摔倒受伤,对于临促身份,她回应称“做的就是一个星期,一个档期”。虽时隔两年伤情好转,她仍强调“自己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她对公司的处理方式不满。被问及是否因仅获医药费垫付而索赔时,她表示“自己只是想要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罗女士的代理律师姚振宇认为,该案一审判决突破了既往的思维惯例,做出了更符合逻辑和事实的认定。他表示,当前用工环境下不应以传统固定周期来否定劳动关系。尽管罗女士仅工作7天,但其间完全接受公司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只是时间很短”。
为何罗女士做了那么多临促工作,仅起诉诚仕邦?律师解释,罗女士与其他公司已结清报酬,无确认劳动关系的必要。本案中,罗女士在促销期间意外受伤,根据劳动关系,她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双方未签合同、公司未购社保,因此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能启动工伤认定。16万的赔偿也基于其可能构成10级的工伤伤残标准计算,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赔偿金等。
姚振宇表示,他在接触了那么多工伤官司中,此案属于首例。而在相关案例库中,也未查询到短工工伤案的相关判例。
据悉,这起短工工伤案二审将于7月10日在成都中院开庭。业内人士提到,本案的判决或将成为灵活就业司法认定的风向标。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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