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致人伤残,责任如何分担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5-06-29 08:35

道路上车来人往,突然的停车开门,可能会撞倒从旁经过的骑车人,酿成严重的交通事故。此类事故被大家俗称为“开门杀”。那么“开门杀”肇事引发的后果驾驶员和乘客应该如何分担?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开门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5月,任某某驾驶车辆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黄岩区某路段时,因乘客王某某开关车门时未注意安全,与自东往西方向由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乘客王某某负主要责任,驾驶人任某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周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周某某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遗留右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25%以上,评定为十级残疾。任某某驾驶的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20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周某某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任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56215.4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车上乘客王某某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这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保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约定。在道路交通活动中,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应视为一个整体,无论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还是乘客的开门行为,均应认定为系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行为,乘客的开门行为无法脱离驾驶人的行为独立存在并对外造成影响,故乘客王某某的开门行为应视为驾驶人任某某使用车辆行为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对周某某的损失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本案最终确认周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256125.43元。该案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主审法官喻夏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可见,开门下车妨碍他人通行,属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及乘客在停车、开门、下车的过程中要仔细观察,避免对他人及来往车辆造成伤害。

本案中,乘客王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贸然打开车门,引发了本案事故,造成了周某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另一方面,本案事故虽因王某某开门引发,但驾驶人任某某在乘客下车时不仅要确保车辆停放在安全位置,还应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并进行防范,故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

喻夏提醒,驾驶员在日常驾车过程中应当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有序停车,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在乘车人员上下车时注意提醒其观察周围行人,确保安全之后再打开车门。此外,行人和过往车辆在路过停在路边的车辆时,也应保持警惕,建议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减速慢行。

来源: 法治日报  
编辑: 贺子桓   审核: 何祥辅 主编:马京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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