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真能无理由吗?法官这样说——
2025-06-24 21:50
“一男子凭着‘七天无理由’条款8年申请手机退货210起”成为近日社会关注热点。其实,奇葩退货时有发生,就在前不久高考结束后,送考妈妈们扎堆退回寓意“旗开得胜”的旗袍,也令商家叫苦不迭。伴随着电商平台“购物节”热潮,消费者网购时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究竟该如何适用?
高某于平台促销期间在其自营店铺购买了知名品牌皮带,收货后当面查验不满意要求拒收。平台在线客服表示商品拆封后需先签收才能再申请售后,高某操作后却发现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售后服务单被关闭。平台提出,高某存在批量下单、多次退货的行为,他共购买了15条皮带,退货率高达60%,高某的行为不符合平台规定,不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因此拒绝退货申请。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平台退货退款并承担退货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基于生活消费需要网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最终法院判决平台退还购货款2305元,高某退还涉案皮带并承担运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天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消费者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时,商家是否可以凭借“批量下单”为由拒绝退货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法院重点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高某购买涉案皮带的行为是否属于生活消费。上述案件中,高某购买涉案皮带并非为自行生产或再次销售,结合其自述,应当认定其是为了生活消费,属于消费者。
二是高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高某虽然反复下单购买涉案皮带并且退货率达60%,但该行为并未达到严重不合常理的程度,并不存在“恶意消费”的目的,因此,在平台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高某存在恶意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是涉案皮带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高某购买的涉案皮带并非定制产品,根据商品性质亦非不适宜退货的产品。同时,涉案皮带并未有明显划痕等贬损产品价值的情形,因此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此外,在消费者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时,如经营者和消费者并无约定,退回商品的运费一般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消费者正当的权利,但日常生活中,有人为了旅游拍照或者参加演出网购服装,“穿完又退”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退货的范畴,属于滥用消费者权利。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也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退货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服装类商品如果商标标识被摘、被剪或者受污、受损则视为商品不完好。
据媒体报道,高考结束后,大批妈妈开始退旗袍。有的商家发现这些被退回的旗袍吊牌虽未拆,但难掩汗臭。此次事件中,妈妈们穿着旗袍参加活动明显属于超出查验需要而使用商品,被退回的服装存在难以恢复的使用痕迹或价值已经明显贬损,进而影响二次销售,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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