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平台为商家刷单,非法经营超4000万元,涉及商品本金8亿多元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5-05-21 15:35

刷单,是指电商平台商家付款请人假扮消费者(俗称“刷手”),由商家提供购买商品的费用及佣金、服务费等让买手完成交易,用虚假交易方式提高网店排名、销量、好评、信用等吸引潜在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5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江西吉安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刷单业务的共同犯罪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周某光、谭某柱、宋某、李某飞、魏某伟等五名被告人两年五个月至四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百九十万元不等(其中被告人李某飞、魏某伟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同时宣告缓刑);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的公司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2019年7月18日,周某光、谭某柱、宋某成立趣商公司,趣商公司初期经营电商业务,2020年1月建立刷单平台“趣商联盟”,以经营刷单业务为主。周某光、谭某柱、宋某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建立和提供刷单平台,允许商家和买手在平台内发布、接取刷单任务,为刷单提供网络空间便利,李某飞、魏某伟与前述三人合作,向商家推广该刷单平台。

经统计,该平台在2020年8月24日至2022年11月12日期间,收取商家充值的商品本金超8.2亿元,收取商家充值的买手佣金、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即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114万余元,其中李某飞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79万余元,魏某伟的非法经营数额为47万余元。扣除成本,周某光的实际非法获利35万元,谭某柱、宋某各自的实际非法获利均为12万余元,李某飞的违法所得185万余元,魏某伟的违法所得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光、谭某柱、宋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均达到二十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均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飞、魏某伟二人的行为对“趣商联盟”平台的运营起到了推广的帮助作用,系从犯。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 唐文培   审核: 张译文 主编:马京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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