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博导辱骂殴打学生等被开除,起诉学校解除合同违法、要求复职
2025-05-12 19:08
2020年,河北某大学作出的一份开除处分的决定称,姚某某作为该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要求耿某某等4名研究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并存在对学生讽刺、侮辱的语言以及对耿某某辱骂、殴打的行为。该校称,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该校相关规定,给予姚某某开除处分。
姚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河北省教育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维持河北某大学开除处分的决定。
此后,围绕此事经历了多次诉讼与仲裁:姚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申诉处理决定书》;姚某某起诉耿某某侵犯名誉权;河北某大学起诉姚某某侵犯名誉权……2024年,姚某某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河北某大学解除聘任合同违规违法、要求复职等。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人事争议诉讼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姚某某返还河北某大学相关津贴4万元;驳回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姚某某、河北某大学均不服一审判决,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大学博导被开除
校方:其多次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等无关事宜
在姚某某起诉河北某大学的诉讼中,据一审法院认定,姚某某原系河北某大学化工学院教师,教授职称,博士研究生导师。
2017年4月25日,双方签订“元光学者”聘任合同,河北某大学为甲方,姚某某为乙方,约定聘期5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了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乙方行为损害甲方利益且损失严重的。乙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责任:需全额归还甲方已发放乙方的“元光学者”津贴,并按照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双方确认,自2017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河北某大学向姚某某发放津贴共计47万元。
2020年12月7日,河北某大学作出关于给予化工学院教师姚某某开除处分的决定载明:经查,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10月23日,姚某某多次要求耿某某等4名研究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因4名学生不服从要求,姚某某便以“不让毕业”胁迫,甚至对4名学生进行讽刺、侮辱,给4名学生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情绪甚至恐惧情绪,引起学生家长的强烈不满和谴责,给学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当年)10月23日上午,姚某某在化工学院实验室对耿某某进行辱骂、殴打,经天津市人民医院诊断,耿某某“耳外伤、软组织挫伤”。
上述决定称,在学校调查期间,姚某某拒不承认殴打、讽刺和侮辱学生的事实,更无任何悔改表现。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和第七款、该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经研究,给予姚某某开除处分。该决定已送达姚某某。
因姚某某不服学校作出的决定,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请求予以撤销。2021年1月29日,河北省教育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维持河北某大学关于给予化工学院教师姚某某开除处分的决定。取消申诉人“元光学者”人才称号,全额归还已经发放的“元光学者”津贴,以及取消申诉人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由河北某大学发文,进行程序补正。
2021年7月27日,姚某某因不服上述《申诉处理决定书》,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申诉处理决定书》。2021年12月15日,该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姚某某的诉讼请求。姚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5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校起诉原博导侵犯名誉权
原博导被判停止侵权,书面道歉并赔偿
一审法院另查明,2022年5月17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对姚某某诉耿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姚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姚某某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3月25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对河北某大学诉姚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姚某某停止侵害河北某大学名誉权的行为,不得继续发布侵权文章及视频;姚某某向河北某大学书面道歉,并在网络平台连续发布五日;姚某某赔偿河北某大学经济损失1000元。
姚某某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还查明,河北某大学于2023年5月8日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姚某某:要求返还2017年5月至2020年11月的“元光学者”津贴,金额共计47万元。姚某某提出反申请事项:要求继续履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及聘任合同等。
2024年,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申请人2017年5月至2020年11月的‘元光学者’津贴,共计47万元;驳回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原博导起诉学校解除合同违法
法院:系合法解除,原博导返还4万元津贴
2024年,姚某某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河北某大学继续履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及“元光学者”聘用合同;判决学校解除与姚某某的聘用关系和“元光学者”聘任合同违规违法;判决学校立即恢复姚某某正常工作、工会会员、研究生导师和“元光学者”的资格及待遇;判决学校支付姚某某2021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工资共计90余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两级法院的行政判决,对本案所涉及的证据要件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双方在一审法院所提交的主要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已被全面评价,能够认定姚某某作为一名大学教师、博士研究生导师,在其任职的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存在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并存在对学生讽刺、侮辱的语言以及对耿某某辱骂、殴打的行为。即便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制作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中无涉事人员签字确认,在该证据不足以被采信的情况下,仍不能否认学生耿某某因被姚某某击打后看病就医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河北某大学依据该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以姚某某存在“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的负面行为,且程序上已经进行了事实调查,听取姚某某的陈述与申辩,以及经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讨论通过,并将对姚某某开除处分的决定向其送达完毕。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综上,河北某大学与姚某某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并已履行法定程序,系合法解除,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还认为,2017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姚某某正常完成了河北某大学安排的工作内容,该校未提交证据证明姚某某此间存在师德失范行为、负面行为,因此对此间河北某大学已发放的“元光学者”津贴,姚某某无返还义务;对于2020年7月至11月河北某大学已发放的“元光学者”津贴共计4万元,姚某某应予返还。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姚某某返还河北某大学“元光学者”津贴4万元;驳回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姚某某、河北某大学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1月16日,该院开庭进行了审理。该院二审认为,姚某某、河北某大学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4月16日,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江龙
原标题:大学博导辱骂殴打学生等被开除,起诉学校解除合同违法、要求复职 二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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