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抢票“外挂”软件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04-27 20:37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关注。该案原告是一家知名娱乐票务代理公司,涉及的门票销售从演唱会到体育赛事,从话剧到亲子展览,几乎涵盖了现场娱乐的所有领域。而被告郑某忠在某二手购物平台,售卖针对原告App的抢票“外挂”软件。他开发的抢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模拟人工操作,可以提高订单信息的填写速度,并可在短时间内重复提交,增加了在原告平台抢票成功的概率。
这起案件被认为是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例。一起来关注具体的案情↓↓↓
被告销售抢票“外挂”软件
被票务平台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杨裕昆:本案中,被告向消费者提供的是两款软件。使用蓝色软件开放设备底层权限后,用户就可以使用红色软件开始抢票,输入卡密,账号密码,想要抢的演出门票后,打开原告App,可以自动完成购票信息填写验证,并开始高频次抢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杨裕昆:与一般消费者人工抢票相比,使用被告的“外挂”软件,抢票成功率会大大提升。因为在人工点一次的时间内,被告的“外挂”软件已经可以发送上百次的购票请求。
原告平台高级法务经理:被告销售专门针对我们售票App的“外挂”软件,破坏了我们的正常运营秩序,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的购票秩序,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庭聚焦抢票软件
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对于原告的说法,法庭认为,认定抢票软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首先要考虑抢票软件是否属于互联网创新产品,其次还要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影响票务平台的正常经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蔚雯:被告销售抢票软件的行为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抢票软件的原理主要基于模拟人工购票请求,通过技术手段提高信息提交速度,刷新信息,以增加抢票成功的概率。这种方法在技术含量上并没有新创意、新进步,不属于当下互联网领域的新技术,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
抢票软件不属于互联网创新科技,法院接下来考虑的是抢票软件是否对票务平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抢票软件影响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增加了公司的运营负担。
原告平台高级法务经理:由于抢票软件的介入,导致平台出现大量超出人为正常操作的下单请求,可能导致我们平台系统负载增加,响应速度变缓,超过了平台正常运营情况下应当负担的数据量,直接增加了经营成本。同时,抢票软件除了增加我们平台的经营成本,还损害了经营利益以及商誉。
同时,原告主张,抢票软件对大多数购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破坏了先到先得的购票原则。
法院判罚被告向原告
支付两万元赔偿
经过审理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定被告郑某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蔚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被告销售抢票软件的行为,虽然不会直接导致原告单场演出售票收益减少,但是客观上增加了原告平台的经营成本,损害了原告平台的经营利益和商誉,实际上侵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
郑某忠开设的店铺经营了约四个月,其间每帮助用户抢票一次的费用为8.8元,法院最终判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万元赔偿。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蔚雯:本案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销售涉案抢票软件的销售额记录,共有2000余元,同时法院也考虑到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同时侵权影响范围较广。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竞争优势、被告的主观恶意以及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为2万元。
网络平台“抢票服务”
已形成灰色产业链
记者观察发现,目前网络购物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上,存在着不少抢票服务,也有不少商家在平台上兜售抢票软件,已然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
在网络购物平台,一家名为追梦人的店铺,记者提供了一场演唱会信息,店铺告诉记者,他们可以通过高科技帮助用户抢票,每张票加价100元,成功率90%以上。
这家网店销售的抢票软件,广告语直接写着,“全自动抢票软件黑科技,精确到毫秒,解放双手从现在开始。互联网时代,手抢肯定干不过科技”
记者发现在二手购物平台,有着众多的店铺提供抢票服务,一些商家也直接销售抢票软件。
法律专家:
“外挂”式软件应当纳入监管范围
法律专家表示,针对目前网络上仍然存在的大量抢票业务和抢票黑灰产业链,这起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与制度导向价值。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这个案子具有非常大的典型意义。它不仅是针对抢票类软件,它针对嵌入式的、“外挂”式的,利用别人现有的市场份额,嵌入自己经营范围的,这样择肥而食的经营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此前,对这样的行为认定,总是认为可能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是否要考虑行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非常清楚,一方面干扰了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非常大的损害。
专家表示,该案例的判罚,实际上并非只针对抢票软件,它对“外挂”式软件均有警示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还包括一些像游戏的“外挂”,像视频网站中的插件式“外挂”,其实都应当纳入监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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