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智力残疾人银行贷款背债200万 两人被判刑
2025-04-22 19:16
江苏苏州,30岁的小陆是一个智力残疾人。2023年7月,看到有人来小陆家里看房,同样是智力残疾人的小陆母亲以为要卖房,一时心急,突发疾病住了院。为了付医药费,小陆的阿姨陆芳(化名)商议要卖一套房,但小陆说房本被自己的两个朋友姚某和钱某拿走了,现在在一个中介的手里。陆芳便打电话过去咨询,这才得知小陆把其名下的两套房子都抵押了出去,某银行已经放款200万元。
小陆的家人迅速找到这两个朋友,钱某很快承认银行贷款的钱是被他们拿走了。但他说这是因为小陆欠了他们一大笔钱,并拿出了两份借款合同,显示小陆分别向他们借了180万元和25万元。
从诈骗罪到贷款诈骗罪
2023年9月,小陆在家人的陪伴下去派出所报案。民警在钱某的手机里发现了一个签合同的视频。画面里,小陆记不住身份证号码,钱某就在旁边念着数字,小陆照着写。即便这样,小陆写在借款合同上的身份证号码还是多了两位。报案之后,陆芳也带小陆去做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小陆罹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民事行为能力受限。
原来,小陆向某银行申请获得一笔200万元的贷款,之后将92万多元转到钱某、姚某两人或其亲属的卡上。钱某也意识到事情可能会败露,于是多次约小陆赌博。在一番设计下,小陆赌博输了钱,便签下了两份所谓的借款合同。虽然钱某、姚某不承认欺骗了小陆,但是警方找到了一系列证据,认为这两人涉嫌诈骗。
随后,这起案件以诈骗罪被移送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钱某、姚某可能涉嫌构成另一项罪名,于是要求警方补充侦查。经查,2023年5月,在贷款中介的帮助下,钱某、姚某包装小陆成为一家商行的法定代表人。随后,小陆以房子为抵押,向某小贷公司获得了贷款80万元,但很快在灯红酒绿中挥霍一空。2023年7月,钱某、姚某又联系中介,将小陆包装成一家空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陆以房子为抵押,从某银行获得了200万元的贷款。钱到账后,归还了第一次借款的本息90万元,支付了中介费用十几万元,剩下的92万余元则被钱某、姚某二人瓜分了。
虽然钱某、姚某没有出现在贷款现场,但实际上,他们是在操纵、控制智力残疾人小陆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不是诈骗罪,而是贷款诈骗罪。
从背债到免责
2024年3月,检察院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对钱某、姚某提起了公诉。2024年6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钱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姚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法院判决责令钱某、姚某共同退赔尚未退赔的损失人民币184万余元,涉案的几名中介人员已经被另案处理。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法官还发现银行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于是向银行发去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其严格审核贷款资质和贷款额度、建立健全贷款诈骗联防预警机制、加强贷款用途与资金流向监控等。
为了彻底帮助小陆走出泥潭,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小陆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律师代表小陆起诉银行,要求确认贷款合同自始不成立,小陆不承担还款责任,不履行所有的还款义务。
2025年3月18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陆与某银行签订的合同无效,某银行应该为小陆涤除抵押登记,小陆的生活慢慢回归了平静。
普法时间
问题1:
本案当中,司法鉴定小陆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怎么理解民事行为能力受限?
回答
我们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他是有能力去完成一些日常的生活,比如去乘坐交通工具,或者买一些日常的用品。另一方面,智力残疾人是没有能力签订大额的合同或者处分重大财产的能力的。一个孩子如果是8岁以上,那么我们把他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小陆30岁,但是我们仍然把他归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理由不是因为他的年龄而是因为他的智力,因此要对他予以特殊的保护。
问题2:
面对像两名犯罪嫌疑人这样一直否认自己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应该怎么办?
回答
口供在中世纪被称为证据之王,它能够最大范围、最多数量 反映案件的全貌,它证据属性上的关联性也特别强,因此我们往往会去追求口供来破案。由于这种追求和依赖,最后就会导致有可能会滑向刑讯逼供,因此在法律层面要限制。法律会明确规定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够定罪。相反,没有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是可以定罪的。今天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确实有很多其他的证据,比如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聊天记录等,还有其他的物证、书证,这些证据都放在一起,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而且在这个证据链之外,没有其他的可能性,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能够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即使没有口供,也可以给他定罪。
问题3
面对智力残疾人群体,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回答
首先我们应该让他们敢于融入社会,这需要我们普通人去认知他们的行为,理解他们,在这个基础上形成对他们的一种关爱,能够让他们敢于去对外交往。同时我们要通过今天的案件告诫那些想通过诱骗智力残疾人而去获取利益的人,无论他们把这个过程做得多么天衣无缝,都不会得逞,最终法律也会给他们应有的制裁。
问题4
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这两个罪名有什么不同?
回答
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本质上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要去骗取钱财,但是它们两个之间是特殊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在我们今天的案件里面,被告人把小陆作为一个工具,小陆对于他所完成的贷款行为是没有辨认能力的,他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最终我们认为是钱某及姚某实施了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另外在变更之前小陆是被害人,如果钱某他们没有能力偿还的话,小陆就会受到很大的损失。变更罪名之后,被害人就变成了银行,即便钱某他们没有偿还能力,小陆也不需要去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综合来看定贷款诈骗罪更为合适。
问题5
在给小陆办贷款的过程中,几名中介人员也涉嫌贷款诈骗罪,这一点给我们什么样的警醒?
回答
案件中,我们看到确实有很多专业的贷款中介,不仅没有尽到审核的义务,还制造虚假的流水、制造相关的虚假营业执照去包装小陆,让他作为一个法定代表人去骗取银行的贷款,因此我们应该提醒这些从业者尽到他们应尽的义务,不能伙同他人去实施犯罪。
问题6
小陆起诉银行,他主张贷款的合同不成立,这里面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回答
我们看到小陆他是一个智力残疾人,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超出他智力范围之外的这些行为是没有能力去完成的,除非他的监护人同意,或者事后去追认他的这样一个大额的财产处分的行为,那么它才能够被确认有效。在我们今天的案件中,我们看到并没有去被追认,也没有被同意,因此他的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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