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乘网约车遇车祸流产 网约车平台被判担全责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5-04-02 07:04

因司机违规驾驶

网约车发生车祸

车上孕妇不幸流产

意外突如其来

责任由谁承担?

近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网约车司机违规驾驶

车上孕妇不幸流产

2022年1月,吴女士在某网约车平台打车前往医院产检。然而,因司机在驾驶中违规变更车道,意外发生车祸,吴女士在车祸中受伤。经医院检查,事故虽未直接伤及胎儿,但造成孕妇多处伤口、出血,导致胎儿难以保住,最终吴女士无奈做了流产手术。

康复后,吴女士将司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一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追加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为被告。

吴女士认为,事故给自己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险范围内作出赔偿,不足部分由司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共同承担。

网约车平台被判违约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吴女士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了网约车服务,双方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而吴女士与保险公司、租车公司、司机并非合同相对方,上述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经营方,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也明确指出,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故法院判定网约车平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除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之外,考虑到吴女士经过多次辅助生殖手术才成功怀孕,此次事故虽未构成肢体伤残,但对其精神造成较大打击,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赔偿吴女士9万余元。

网约车平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

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理应保证运营安全

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当前,网约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方式。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也是与乘客签订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相对方,理应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当乘客乘坐网约车发生事故、需要提起诉讼时,可以自由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如果选择违约之诉,被告即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如选择侵权之诉,所有参与侵权的主体都可被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将依据各自过错程度,确定侵权责任。

本案中,乘客提起违约之诉,与吴女士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的是网约车平台,故非合同相对方的保险公司、租车公司、司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网约车运营中,平台拥有派单的主导权,路程定价规则、责任限制等条款由平台事先拟定,平台发挥着组织、主导和调度的核心角色。乘客打车时,默认交易对象也是网约车平台,故与乘客之间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的是平台,而非具体的网约车司机。

在乘客乘坐网约车途中,受到非自身健康或者非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时,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平台依法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再依约处理内部责任,如向司机进行追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等。

来源: 工人日报  
编辑: 朱小乔   审核: 何祥辅 主编:马京川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的作品,版权均属重庆日报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除来源署名为重庆日报稿件外,其他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

相关新闻
网站首页| 重报集团|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投稿信箱

Copyright © 2000-2022 CQNEWS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日报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同茂大道416号 邮编:401120 广告招商:023-63907707 传真:023-63907104 举报电话:023-6382333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热线:1237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012018000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署)网出证(渝)字002号  渝ICP备17015920号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7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