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顺走”工作微信,被判赔12万元
2025-03-31 10:20
如今,工作微信已成为众多销售和服务行业拓展业务、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工具。那么,当员工离职时,私自带走工作微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今天,“保密观”通过一起商业秘密案件,为您详细讲解。
员工携工作微信离职引发纠纷
2020年10月,袁某、缪某等4人入职从事职称评定业务的A公司,任职营销岗位,并签订了《竞业禁止及商业保密协议》。该公司为他们配备工作手机号及绑定的工作微信,明确工作中掌握的客户信息属公司商业秘密,离职需交还相关账号及手机卡,还跟袁某确认入职时工作微信原始好友有599人。此外,公司还要求他们每日将微信筛选后的客户信息存入客户管理系统。
2021年4月17日,袁某、缪某等4人仅通过微信告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便自行离职,并私自将工作微信绑定到个人手机号上带走。而在此前的4月7日,袁某、缪某已与他人注册成立了业务相同的B公司。
A公司发现后,认为袁某等4人及其B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工作微信,并承担法律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定,袁某等4人构成对A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返还工作微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因缺乏证据证明B公司指使或使用了袁某等4人非法获取的客户信息,法院驳回了要求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
工作微信为何属于商业秘密
在这起案件中,工作微信及其绑定的客户信息具备商业秘密的关键构成要件。首先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A公司通过工作微信积累的客户信息,并非广为人知的公开数据,符合秘密性要求。其次,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A公司能够凭借这些工作微信,维护老客户,拓展新客户,直接推动业务增长与营收提升,创造经济收益。再者,A公司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关于工作微信的保密责任;并要求员工将客户信息存入客户管理系统。
因此,员工利用工作微信获取客户信息并用于竞争业务,将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进一步来讲,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可公司对工作微信的使用权。工作微信的本质是公司为员工开展业务提供的“办公工具”,使用权归公司所有。袁某等4人离职时拒不返还工作微信,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保密协议,还涉及对虚拟财产的不当占有。工作微信兼具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且能够为人所支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如何防范潜在风险
这起由员工私自带走工作微信引发的法律纠纷,凸显当下商业秘密保护的严峻形势。企业与员工都要从中吸取教训,应对潜在风险。
企业在明确工作微信等业务工具归属权并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定期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强化员工保密意识;严格监管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行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员工在工作期间,应避免微信等社交媒体公私账号混用,确保工作微信仅用于公司业务;离职时,按照公司要求,妥善处理、交接工作微信等,切勿私自留存或参与竞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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