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超孙俪头像被用作卫生间标识,侵权吗?律师解读→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5-03-19 18:44

近日

有网友发现

邓超和孙俪的照片被制作成

公共卫生间标识

3月17日

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

从网友曝光的现场照片来看

邓超和孙俪的头像

未经任何卡通化或艺术处理

就直接被贴在卫生间入口处

十分显眼

照片周围没有

标注“男”“女” 两个字

直接以此照片作为性别区分标识

将明星照片用作卫生间标识

这一行为引发诸多争议

有网友觉得挺有新意、挺搞笑的

但更多网友认为这样太不礼貌

侵犯肖像权了

那么

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照片

作为卫生间标识

是否必然构成肖像权侵权?

若辩称使用明星照片

是“搞笑创作”

能否规避肖像权侵权责任?

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

是否与普通人存在差异?

公共标识设计中使用他人肖像

如何界定“合理使用”

与“侵权行为”的边界?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律师的专业解读!

1、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照片作为卫生间标识,是否必然构成肖像权侵权?若相关方辩称使用明星照片是“搞笑创作”,能否规避肖像权侵权责任?

戴智勇:肖像权属于公民的人格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法律禁止任何主体以丑化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本案中,相关方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照片作为卫生间标识已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明星的社会评价,应当认定其丑化、贬低明星的的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属于丑化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不需要肖像权人许可、肖像权合理使用的五种情形,这五种法定情形并未将“搞笑创作”规定在内,因此商家不能以“搞笑创作”为由,规避肖像权侵权。

2、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是否与普通人存在差异?

戴智勇:公众人物通常与社会公共兴趣及利益联系紧密且具有较常人更广泛的影响力,其肖像保护与普通民众有所差异,其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度,因此应当对公众人物人格权进行适当范围内的限缩。但此种限制不应漫无边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关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规定,公众人物抗辩应限制于涉及公共利益及舆论监督的肖像制作、使用或公开行为,其他行为不应具有援引公众人物抗辩的正当性,作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人仍可就此主张侵权责任。

3、公共标识设计中使用他人肖像,如何界定“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边界?

戴智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畴,具体规定如下: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因此,只有符合以上五种法定情形,才属于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超出上述范畴可能涉嫌侵权。

4、肖像权被侵犯后,当事人可主张哪些赔偿?

戴智勇:肖像权被侵犯后,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另外,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作者 朱雨晨

来源: 法治日报  
编辑: 朱小乔   主编:马京川      审核: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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