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见面”签劳动合同被判决认定“无效”?法官提醒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5-02-20 08:28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电子合同逐步取代纸质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有哪些不同?两者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吗?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样一起纠纷,新疆某公司因不能证实网签劳动合同形成合意,被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8月,李某到新疆某公司从事检测工作。2024年6月,李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6万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仲裁委裁决李某与新疆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4073.57元。

新疆某公司不服,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该公司为证实已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出示了《劳动合同书》打印件一份,称签订合同当日李某不在单位,但经过李某口头同意通过公司的系统网签合同,将之前业务中李某签名电子版,复制在电子合同中。

李某表示,新疆某公司从未告知其需要网签劳动合同,也未告知其为了缴社会保险需要网签合同。因其工作为检测员,公司有在工作过程中生成其电子签名。他从未同意公司用之前的电子签名网签劳动合同,在仲裁前从未见过该合同,对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新疆某公司所述《劳动合同书》中李某签字为电子签名影印件,应当对李某同意或授权将之前业务中产生的签名电子版用于网签劳动合同书进行举证,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经授权使用,因劳动合同的形成未经李某确认且亦未将合同文本交付李某,故不能证实双方就网签劳动合同形成合意。因此,对该公司提出双方已网签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新疆某公司与李某在2023年8月29日至2024年6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新疆某公司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073.57元。

该公司不服,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签字盖章是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最关键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吴铎思)

来源: 工人日报  
编辑: 田韵沁   主编:马京川      审核: 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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