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图同样具有著作权 武汉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纠纷案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5-02-12 08:12

使用者在AI平台输入创作要求,生成图能否被视为“作品”?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科学城法庭审结一起“AI生成图被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

王某系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创作者。2024年5月17日,王某在社交平台发布使用“奇域AI”App创作出的图片作品笔记。平台截图显示,该笔记有3.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

同年5月26日,王某通过申请获得BluSea青鸾印平台签发的作品登记证书。6月20日,王某发现武汉某科技公司短视频账号发布AI绘画训练营广告,该广告中引用图片与自己用AI创作的图片一致。

王某认为被告公司已侵犯自己拥有的涉案图片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或者创意本身。本案中,王某使用AIGC软件生成的被诉图片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从被诉图片的呈现与王某上述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王某使用的关键词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其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某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王某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王某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王某的个性化表达。因此,被诉图片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

法院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发布网络推广宣传,侵害了王某就被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酌情确定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AIGC的出现模糊了创作的主体边界。”承办法官表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核心在于作者的智力投入是否达到独创性标准,以及生成作品是否高度呈现了作者的独创性表达。本案裁判明确了AIGC生成内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确认了AIGC生成具有独创性的图片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今后类案判决提供了参考。

来源: 法治日报  
编辑: 柏云辉   主编:马京川      审核: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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