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制“离婚逃债”行为: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财产处分条款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5-01-15 21:11

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规制“离婚逃债”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并公布4起涉婚姻家事纠纷典型案例。针对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明确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 %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

前述解释共23条,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实践中,有些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为了逃避债务,便采取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给债权人带来了很大困扰。为了有效规制这种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处分条款。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的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债务人自身偿债能力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最高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这种行为是不诚信的,法律坚决予以否定。

前述解释为此明确,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吴景丽提示,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

为此,解释还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陈宜芳还表示,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解释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解释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有实际需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记者 林平)

来源: 澎湃新闻  
编辑: 田韵沁   主编:马京川      审核: 何祥辅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的作品,版权均属重庆日报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除来源署名为重庆日报稿件外,其他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

相关新闻
网站首页| 重报集团|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投稿信箱

Copyright © 2000-2022 CQNEWS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日报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同茂大道416号 邮编:401120 广告招商:023-63907707 传真:023-63907104 举报电话:023-6382333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热线:1237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012018000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署)网出证(渝)字002号  渝ICP备17015920号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7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