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小组11万征地补偿款5年仍未支付:已将名额给了外嫁女,按村规姐弟二人只能一人享受
2024-12-26 16:27
19岁读大学转出村集体户口后,福建南平的张先生在二十年后的一次村集体征地补偿中丧失了补偿和安置资格。
当地村小组称,2019年征地补偿开展后,小组经民主议定,张先生和其姐两人中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由于张父指定的外嫁女儿已享受村组里的待遇,张先生自然不能享受。
“我本身就是村里的人,从小到大也是在村里长大的,现在也回来了,为什么拿不到补偿款?”2019年,带着不解,他将所在的考亭村二组告上法庭。2019年10月29日,当地法院作出判决,张先生户籍已转回村小组,取得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考亭村二组应支付其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款11.06万元。
▲一审判决书
五年过去,张先生还是未拿到这笔补偿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无果。12月25日,考亭村二组组长告诉记者,当时的补偿款已通过人口发放表直接银行转账,分发给个人,村组并未留存资金。此外,组里大多数人也不同意其要求,因此村组无法执行。
征地:
村民请求村小组支付11万征地补偿款
张先生今年44岁,福建南平考亭村人。12月25日,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出生于1980年,1999年因读大学将户口从考亭村二组转出,后于2009年9月从福州海峡人才市场重新转回村小组,从此长期生产、生活在考亭村2组。
2017年6月30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拟建设考亭水美城项目,因项目征用的考亭村土地包含有该村二组土地,二组遂于2019年5月5日召开由户主作为户代表参加的村民大会,讨论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按实际人口分配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每人口应分得11.06万元。
但考亭村二组在上报审批的《考亭村二组征地补偿款发放表(人口)》家庭人口栏,只有张父、张母两人。“我本身就是村里的人,从小到大也是在村里长大的,现在也回来了,为什么拿不到补偿款?”张先生认为,他的分配权被非法剥夺,于是将考亭村二组告上法庭。
2019年9月,这一权益纠纷案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先生提出诉求,希望能与其他组民一样,享有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资格,考亭村二组立即支付其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款11.06万元。
对此,考亭村二组辩称,原告张先生属于空挂户,原是考亭村二组的村民,1999年4月考入福建省高等专科学校读书,户口迁至学校,2002年毕业,户口未迁入答辩人小组,而是长期在福州就职,其长期在当地生产、生活,也未尽到任何村民义务,未与小组形成比较紧密的生产、生活关系,其不具有村小组成员资格。
考亭村二组庭审时还指出,2009年9月,原告得知村小组土地即将被征用,村民可获得征地补偿利益,其在利益的驱使下,委托其父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企图将户籍关系迁回村小组,小组当时不同意其回迁的要求,只答应其户籍空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为此,2009年9月19日,张父作为户代表及受托人,出具《承诺书》,随后张先生户口得以迁回考亭村二组。《承诺书》明确,“要求其子在人才市场的户口回迁本组,在2015年1月18日之前并不享受本组村民所有待遇,2015年1月18日以后,该如何处理,由该组村民自行讨论决定”。
村规:
按规定姐弟二人只能一人享受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2000年1月18日,当地第二轮土地延包,考亭村二组经全体组民曾协商,达成分土地办法第3条约定:“男孩(张先生)因在上大学读书,张父本人愿意……不要分给其子土地,但毕业后,如……回乡务农,则第三轮土地承包(过15年后)应分给其土地。”
12月25日,考亭村二组组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9年,经小组所有户代表协商同意,制定了《考亭村二组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土地款按人口分配,以户口簿为准,但是外嫁女以及挂户人员,不得享受本组一切待遇。对于家中只有两个女儿但没有儿子的,村组规定会让其中一个女儿享受本组待遇。
“村组挂户人员就上百个人,家家也基本都有女儿,都分完了再按他这么闹,岂不是乱套了?”考亭村二组组长称,村组共有170多个村民,一直是这么分的,如果对某个家庭给予特殊分配,会引起其他村民的不满,难以维持分配的公平性。该组长回忆,“张的姐姐嫁到四川,当时他出去念书的时候,他父亲说把他女儿调回来,他女儿当时生了两个孩子,女儿户口一迁回来,加上女儿丈夫,一共还分了四个人口。”
考亭村二组答辩人庭审时也指出,2019年征地补偿开展后,小组经民主议定,张家姐弟两人中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由于张父指定女儿已享受村组里的待遇,张先生自然不能享受。鉴于其属于空挂户,他将户籍落户在答辩人小组,无法改变空挂户的性质,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于村规规定姐弟二人只能一人享受待遇一事,张先生认为,姐姐早已成家并分家,最大的孩子也已经28岁,姐姐一家有自己的户口本,且姐姐一家是否享受村组待遇、分了多少钱,与他都没有关系,姐弟二人应享有各自的征地补偿款权益。
法院:
村规惯例等与法相悖,应分配征地补偿款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5月26日,考亭村二组作出的《村规惯例》约定有:根据考亭村乡规民约惯例规定,家中有男孩的只由男孩享受村、组里的待遇,嫁出去的女孩不享受;如本人要求已嫁的女儿享受待遇的,男孩则不享受……根据张父指定女儿已享受村组里的待遇,又要求儿子也要享受村里的待遇,组里大多数人(30位户代表在《村规惯例》签名)表示不同意这一要求,谁同意由同意的人出资等内容。
法院查明,在2019年6月12日上报审批的《考亭村二组征地补偿款发放表(人口)》中,确定每个人口可分得11.06万元,该表仅将张父、张母两人口列入,而未将张先生列入,拒绝将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张先生。
2019年10月29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对被征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应当享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均有权获得分配。张先生在2009年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自身的村民待遇是否交由“该组村民自行讨论决定”,应由其自行作出承诺,其父出具的《承诺书》,对他不具有约束力。
▲一审判决书
此外,一审法院认为,考亭村二组民主议定和《村规惯例》约定的事项,均违反了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予纠正。考亭村二组以上述与法律相悖的民主议定和《村规惯例》约定的事项及张父出具的《承诺书》为由,确认张先生系组里空挂户,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一审法院裁决,张先生户籍自2009年9月24日从福州转回考亭村二组,即成为考亭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要求考亭村二组支付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款11.06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张先生介绍,一审后,考亭村二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由于一直没拿到补偿款,他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遇到困难,“村小组说没钱了。”
对此,考亭村二组组长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道,当时的补偿款已通过人口发放表直接银行转账分发给个人,村组并未留存相关资金。此外,组里大多数人也不同意张家的要求,因此村组无法执行,“如果他要补偿款,只能和他姐姐商量看怎么分。”
记者 蔡晓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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