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加班,但工作量不减!不发加班费,一公司被判赔钱
2024-12-26 10:53
为控制经营成本,越来越多的企业实行加班审批制,但劳动者“未获批准”的加班,该怎么算?近日,平谷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和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差额共计13000元。
原告徐先生称,他2002年入职被告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工作。2020年4月以前,徐先生在下班后仍负责公司电话热线值守工作,具体为通过移动电话为来电客户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对此,公司按照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每天加班三小时的标准向徐先生支付了电话热线值班加班费。
2020年4月,公司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全体员工发出严格控制加班的通知,邮件载明“公司将严控加班,原则上不再产生任何加班费用。如特殊情况必须加班的,须事先报上级主管以及公司总裁,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严禁安排加班。”此后,公司再未就电话热线值守工作向徐先生发放任何加班费,也未安排其他人员从徐先生处接手电话热线值守工作。
被告公司辩称,徐先生在2020年4月以后,从未提出过加班申请,更未获批过加班申请,因此徐先生不存在加班情况。
对此,徐先生反驳道,其在2020年4月以后从未提出过加班申请,是因为公司领导私下口头告知其暂停申请加班,自己曾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希望获得加班费或将该项工作转交他人负责,皆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2020年4月,公司发出严格控制加班通知后,该公司未安排其他人员从徐先生处接手热线电话值班工作。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基于其对徐先生所享有的用工管理权,该行为构成指令性加班。
公司以徐先生在2020年4月以后未提出加班申请为由抗辩,但加班审批制度是用人单位用以规范加班管理、控制经营成本的措施,而非在指令加班的情形下为阻碍劳动者获得其所应得加班费所设置的障碍。因此,徐先生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电话热线值班,确实存在加班情况。
法院参考双方均认可的通话记录表显示的接电话工作量,以及徐先生加班的时间段等因素,酌定值守热线电话加班费为8600元。同时,就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未考虑加班费,判决公司支付徐先生经济补偿金差额4400元。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为控制用人成本、规范加班管理而实行加班审批制本身没有问题,但这一制度不应异化为阻碍劳动者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拦路虎”。在实行加班审批制之前,用人单位更应全面梳理劳动者当下的日常工作量并准确评估其工作效率,在此基础上设定合理的劳动定额,从而更为精准地制定生产经营计划,避免因用工管理不当而频繁产生计划外的加班情形。
劳动者若是遇到实际加班而未获得加班费的情况,首先需注意收集保存考勤情况、工作记录等加班证据,以便在后续的投诉或仲裁过程中使用;同时,应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等有权调解的部门申请调解;如协商和调解未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如投诉举报无效,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或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郑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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