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虚构“卖惨”算不算造谣?如何处罚?解读来了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4-12-10 20:19

“最后一单结束了,今天不小心给孩子脸磕到了,刷到视频的哥哥姐姐叔叔阿姨给我们点点赞……”视频中,抱着孩子的外卖骑手父亲“小松”正讲述着当天的故事,这种积极阳光的生活态度赢得了不少网友的关注和点赞。然而,经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调查发现,“小松”不过是编造出的身份,所谓“孩子离开了妈妈”的悲惨故事也是虚构的。实际上,靠着发布自己和女儿一起送外卖的视频,“小松”已在各类网络平台积累了40余万粉丝,也在直播带货中取得了收益。“小松”利用公众同情心骗取流量,谋取私利,目前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抓获。

近年来,多起造谣案件被查处,造谣、传谣的行为边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那么,此类“卖惨”行为是否属于网络谣言呢?

“表面上,这种‘卖惨’行为是吸引流量的营销手段,实质上是通过传播虚假信息非法获利,属于网络谣言的变种形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网络谣言,指通过互联网传播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信息。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该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谣言的几种类型。

我国法律对谣言传播者设立了多层次责任,从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再到刑事追责,构成了全方位的法律规制体系。

传播虚假信息者,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实信息可能涉及受害人的私人生活、工作关系等,通过夸大、扭曲或编造事实,使公众对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知和评价,对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因传播谣言导致的财产损失或精神伤害,受害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赔偿。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涵盖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造谣者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在我国,谣言传播行为若扰乱社会秩序,将直接引发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散布谣言的行政处罚方式包括拘留、罚款等。

当谣言的传播超出一般扰乱秩序的程度,影响范围扩大并引发严重后果时,行为人还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不仅是对谣言行为本身的规制,也是对网络空间秩序的强有力保护。

(记者 袁京)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编辑: 朱丹红   主编:马京川      审核: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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