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3000元嫖娼后又偷走,律师这样说→
2024-11-22 18:24
云南一名男子花3000元嫖娼后,又偷偷将现金从失足妇女的包里拿走。11月22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该案近日在云南盘龙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此案时称,嫖娼是违法行为,嫖资所有权不被法律保护,但嫖资支付后占有权转移,这种占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记者掌握的判决书,被告人赵某某,1989年出生,楚雄市人。因嫖娼,2024年6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4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4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邹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结识,2023年6月22日,约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某地点卖淫嫖娼,赵某某支付邹某某嫖资现金人民币3000元,双方发生性关系后,赵某某趁邹某某洗澡之际,将上述3000元从邹某某包内窃走。
2023年6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违法所得3000元已被追缴,赵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接处警综合单,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事实,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特殊。请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赵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及犯罪动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法院已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众所周知,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嫖资必定不受法律保护,为何拿走嫖资会被认定为犯罪呢?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嫖资虽属于违法所得,但财物交付后,卖淫者对嫖资形成了事实上的占有和控制,这种占有状态仍受到法律保护。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情形,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付建认为,嫖资是嫖娼行为的交易对价,而嫖娼属于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因此嫖资并非合法收入,不受法律保护,其所有权也不被法律所承认。尽管嫖资本身是违法所得,但在嫖娼行为完成后,嫖资已处于卖淫者的占有之下,此时男子未经卖淫者同意将其拿走,侵犯了卖淫者对该财物的占有权,这种占有权同样受到刑法的保护。
原标题:云南男子花3000元嫖娼后又偷走,因盗窃罪被判刑!律师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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