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牢山拍写真当事人称遭造谣诋毁 律师:涉及名誉权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4-10-11 07:15

近日,一游客进入哀牢山拍摄写真引起争议。当事人莫女士(化姓)在个人社交账号回应:“此次拍摄是在安全的景区,不是在未开发的无人区。”

10月9日,莫女士告诉九派新闻,此次事件后,她的视频被部分网友二次创作,其遭到了造谣、恶意诋毁,甚至人身攻击。

“没想到会引发这么多负面的东西。”莫女士感到愤怒,其称准备在个人账号上发布声明,警告造谣与诋毁者,“如果声明发出后,相关不实内容还没有删除,就找律师起诉。”

对此,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胡寒冰在接受九派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情况一般涉及当事人的名誉权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胡寒冰指出,公众人物一般需要比普通人承担更多的容忍度义务。网友发表的评论、提出的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一般不认为是民事侵权或者违法犯罪。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或者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等行为,则是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轻则构成一般民事侵权,重则涉及刑事犯罪。

如面临上述不法侵害,胡寒冰建议,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自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注意对相关证据的初步固定收集。

对于涉及民事侵权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不过,考虑到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相对漫长,网络传播速度较快,胡寒冰提醒,要快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以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先去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因网络侮辱、诽谤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如提供证据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胡寒冰补充。

来源: 九派新闻  
编辑: 朱小乔   主编:马京川      审核: 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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