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工人在原工作地点收尾作业摔伤,用人单位应该负责吗?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4-10-11 07:25

2022年1月,从湖北来北京打工的李皮在工地进行收尾工作时受伤,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然而,公司却表示工程已竣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存续。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留在工地收尾时不慎摔伤,这种情况下能申请工伤赔偿吗?从湖北仙桃农村到北京市通州区某建筑工地做普工的李皮(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苦恼。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李皮继续留在施工现场从事模架拆卸等收尾工作。岂料,在第7天不慎从高凳上摔下受伤。他想申请工伤待遇,建筑公司却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且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9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李皮的主张,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存续。

工程收尾时不慎摔伤

2021年7月2日,李皮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至主体结构工程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公司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其工资标准为220元/日,双方应于每月25日前,按照上述标准核算其上月工资数额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13日竣工。由此,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13日终止,此后也并未给李皮安排工作。然而,李皮表示,“工程竣工后,公司又安排我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模架拆卸等收尾工作,一直干到2022年1月7日,我在拆除模架时,从高凳上摔落受伤。”

李皮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要求公司给付工伤待遇。公司则认为,工程已竣工,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也截止到竣工日,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拒绝了李皮的工伤申请。

无奈之下,李皮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2021年7月2日至2023年2月1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李皮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存续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从工资支付情况看,双方均认可关联企业于2022年1月29日代建筑公司向李皮支付2021年12月工资4840元,该数额与此前数月李皮的整月工资数额一致。建筑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13日终止,此后未给李皮安排工作,但却按照整月向李皮支付2021年12月的工资,与常理不符,建筑公司对此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此外,从受伤地点看,李皮于2022年1月7日在从事拆卸工作时从高凳上摔下受伤,建筑公司主张未给李皮安排工作,李皮却在施工现场受伤,公司对此亦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综上,依据在案证据,法院认为李皮主张工程竣工后,其在建筑公司安排下继续在施工场地提供劳动,更符合实际情况,法院予以采信,并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存续。同时,因本案可能涉及后续工伤认定问题,法院在本案中只对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1月7日(即李皮受伤之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待李皮主张的工伤情况确定后,如双方对于2022年1月7日之后是否继续存在劳动关系仍存争议,双方可另诉解决。

二审判决支持劳动者主张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月,公司未安排李皮进入涉案工地施工,李皮在工地受伤是其私自进入工地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建筑公司辩称,建筑行业工人难以按照固定时间进行工作,承包人通常在项目竣工后的年底结算工人工资,加上本案存在公司委托关联企业代付工资等多种现实因素,造成李皮的月工资发放情况与其实际工作情况并不一致,因此,12月发放全额工资并不意味着公司给李皮安排了工作。

对于公司的解释,法院未予采纳,同时法院审理认为,李皮于施工现场受伤,公司未对李皮系私自进入施工现场的主张予以举证,李皮主张其系继续按照公司安排在施工现场进行拆卸等收尾工作具有一定合理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建筑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总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在原工作地点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并按照原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可以视为“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存续。

来源: 工人日报  
编辑: 柏云辉   主编:马京川      审核: 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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