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行!事关电动自行车充换电 重庆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新规填补相关制度空白
2025-03-26 20:21
已建成的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区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关设施建设;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禁止性情形……3月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就该规定进行了解读。
数据显示,重庆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但配套的充换电设施存在选址不合理、建设管理不规范等安全隐患。近年来,我市也先后出台过一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与现实需求相比还缺少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急需通过“小切口”立法弥补该领域的制度空白。
《规定》共19条,主要涉及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
在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方面,《规定》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生产、规划、建设、运营、使用等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为实现全链条、精细化监管,《规定》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调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细化相关部门职能职责,按照监管环节规定了消防救援、经信、规划、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
在规划建设方面,《规定》明确新建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落实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配置要求。已建成的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关设施建设,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建设的,可依法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统筹设置充换电设施。
为规范和方便建设,《规定》明确设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要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5项安全要求,明确了5种禁止性情形: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与化粪池以及污水、自来水、燃气、电力等设施的管道、井盖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设置专用配电箱;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安全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充换电行为,《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得实施5类影响充换电安全的行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充换电;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蓄电池充换电;破坏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影响其安全运行;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其他影响充换电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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