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中涉改单位档案移交和处置工作应注意什么?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4-12-16 09:43

近年来,各地持续推进机构改革工作。机构改革必然涉及相关单位档案的移交和处置工作。档案存史资政育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对于各涉改单位来说,当前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关键期,也是档案存在较高丢失风险的隐患期。各地各相关单位务必提高政治站位,本着对党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涉改单位档案移交和处置工作。

一、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关撤销或合并的,档案移交按照下列办法进行。(一)撤销机关的档案,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代管或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二)撤销机关的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三)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应当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四)机关所属机构撤销的,其档案由主管机关代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档案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常见案例指引

如果市直单位甲并入了市直单位乙,所有以甲单位行使职能产生的档案,均纳入原来甲单位全宗,机构改革前的档案要尽快整理归档移交;机构改革后,甲单位的全宗终止,产生的档案纳入乙单位全宗管理,由乙单位负责整理归档移交。如果甲单位还保留了牌子呢(即挂牌单位)?这种情况下,甲单位的全宗也终止,以甲单位名义产生的档案,纳入乙单位全宗管理。

如果甲单位的某项职能(某个科室或下属单位)划入乙单位,则划入前履行职能产生的档案仍属甲单位,纳入甲单位全宗管理;划入后产生的档案属于乙单位,纳入乙单位全宗管理。

如果几个单位组建成了一个新单位,比如原来质监、工商、食药合并为市场监管局,这种情况下,坚持谁产生的档案归档到谁家全宗的原则,质监、工商、食药作为市直单位,原来都有独立全宗,其独立行使职能产生的档案,归档移交到原单位相应全宗。合并之后新单位行使职能产生的档案,归档移交到新单位的全宗。工作由谁来做?因原单位已经撤并,一般由新单位的档案部门(办公室)承担,只是需归档移交至不同的全宗。

如果新组建了一个议事协调机构,这类机构一般会设在某个部门,比如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其产生的档案纳入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档案全宗管理,即市委农办产生的档案纳入市农业农村局档案全宗管理。

如果某单位职能变化不大,但名称变了,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名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分行,一般沿用原来的档案全宗。

总体上看,把握时间节点,改革前产生的档案属于改革前的单位,改革后产生的档案属于改革后的单位。如何区分改革前、改革后?可以按照时间分,按照文件材料落款名称分,综合考虑。

作者:戈永清 单位:江西省吉安市档案局

(蓝晓)

来源: 兰台之家  
编辑: 林勇   主编:胡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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