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3·15|升学“捷径”行不通 “教育黄牛”协议被判无效

新重庆-重庆日报原创 记者 黄乔 实习生 马厚雪

2025-03-13 17:12

3月13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巴南区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了一批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揭露消费套路,警示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同时呼吁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依法理性维权。

怀揣着进入名校梦想的易某某与重庆某文化艺术公司代表申某签订了一份《教育咨询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倘若易某某中考分数达到650分以上,该公司将助力易某某获取某中学本部的报名入学资格,同时收取高达5万元的教育咨询服务费,并且要求预交2万元订金,待易某某“上岸”,也就是成功入学后再支付余款。

协议还注明,若因公司方面原因致使易某某未能在该校本部报名,公司需如数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申某作为公司代表郑重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使其看似具备十足的“可信度”。

次日,满怀期待的易某某依约支付了2万元订金,重庆某文化艺术公司也出具了收条。然而,现实却给了易某某沉重一击,该公司根本无法履行协议承诺。

在此期间,申某承诺会全额退还订金,先后退还了12000元,并承诺会在2023年底前退还余下的8000元。

但到期后,该公司却违背诺言,依旧未归还剩余款项。易某某深感权益受损,将重庆某文化艺术公司、申某一并诉至巴南法院,诉求退还余下订金。

法官说法

本案中所谓的“教育黄牛”,妄图通过与受教育者签订这种以分数达标确保升入名校的协议,来破坏公平竞争的教育生态,这是对公序良俗的公然挑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教育培训机构因此收取的费用,应返还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双方就教育培训返还款项已达成约定,且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的,受教育者主张对方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新重庆-重庆日报  
编辑: 刘一叶   审核: 付爱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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