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新规来了 事关住房、出行等
2024-11-30 22:17
联合惩戒电诈、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加大购房契税优惠……12月来临,一大波新规将施行,看看哪些是你关注的!
重庆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近日,重庆出台了《关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通知》要求,一是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二是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涉及的住房交易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
具体来讲,《通知》明确,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执行。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对重庆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公众有限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系统、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等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国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推广应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绿色低碳转型,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此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 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办法》对城市公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城市公园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组织实施改造;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办法》对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工作明确了要求: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布草坪和林下空间的开放时间、范围等信息。《办法》明确,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加大购房契税优惠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12月1日起执行。
公告提出,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全国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称,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根据公告,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部门联合惩戒电诈
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下称《惩戒办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惩戒办法》从落实实名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保护公民信息等角度出发,对“卡农”“号商”等涉诈黑灰产从业者给予适当惩戒。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实施以下措施: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二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三是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此外,有关被惩戒对象信息将被移送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严打拒不执行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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