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民法典|亲生父亲起诉7岁儿子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这样判

新重庆-重庆日报原创 记者 黄乔

2024-10-25 17:04

离婚后,以收入降低、生活压力大、身患疾病等为由要求降低子女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认定原告经济条件并未恶化,无客观导致其生活困难的情形,判决驳回其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林某与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林某一(被告)。2019年,林某与李某离婚,并协议约定林某一跟随李某生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3000元,直到林某一成年为止。今年8月,林某以其身患疾病、没有收入、无力负担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将抚养费从每月3000元降低至每月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健康成长所必须承担的费用。抚养费的数额是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孩子的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后确定的结果,在不存在支付方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形下,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应降低。本案中,林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包含了子女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全部费用,并未明显超过其支付能力和当地经济生活水平,该协议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林某理应依约履行。经查明,林某经营有公司,名下有多处住房、门市、厂房,均未被抵押或查封,且近两年内,林某有购置房产行为,说明其经济条件并未变差。2023年,林某因高血压、肾结石等疾病住院治疗半月后好转出院,不属于无法治疗或需要花费大量资金治疗的情形。因此,林某诉称无力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后,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了支付抚养费系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抚养费支付标准以父母双方的协议为主,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支付人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原则上短期内不作调整。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首要遵循的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减少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权,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如若支付方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失业、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抚养费数额。

来源: 新重庆-重庆日报  
编辑: 刘一叶   主编:郭晓静      审核: 余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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