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民法典|女儿拒绝赡养父亲 竟被法院支持?原因是……

新重庆-重庆日报原创 记者 黄乔

2024-10-15 19:30

年近7旬的父亲到法院起诉女儿未尽赡养义务,却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何?近日,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原告陈洪亮起诉女儿陈小丽赡养自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洪亮的全部诉讼请求,陈小丽无需赡养陈洪亮。

36年前,陈洪亮的姐姐陈洪秀无意中捡到了一个女婴,此时的陈洪秀已经有亲生子女,他考虑到一直大龄未婚的弟弟无儿无女,就劝说弟弟把这个女婴抚养成人,以后也有个人养老送终。

陈洪亮一开始对姐姐的“深谋远虑”表示反对,认为自己没有抚养孩子的经验,自己以后还想建立自己的家庭,面对弟弟的拒绝,姐姐选择了妥协让步,就是让这个女婴挂在弟弟名下,并向周边的邻居亲友公开弟弟和女婴是父女关系,实际上是陈洪秀自己抚养。直到现在陈洪亮未婚亦无亲生子女。

被告陈小丽在法庭上表示,从法律形式上讲,陈洪亮是自己的父亲,但是现实中他从未抚养过自己,自己对他也没有深厚的感情,自己也没有喊过他爸爸,平时都是喊她叔叔,实际上他就是舅舅的角色,自己无法做到赡养一个没有养过自己的亲戚。

陈洪亮在法庭上表示,就是因为户口簿上写着自己有个女儿,导致他办不了低保,更办不到五保户,现在快70岁了还要亲戚邻居接济。“我也知道让陈小丽给我养老很不合适,毕竟自己没有养过她一天,到法院告她我也是走投无路了。”陈洪亮说。

大渡口法院经过调查确定了被告陈小丽的成长经历,她确实是陈洪秀抚养长大,她在成年后还找到了亲生父母,现在她的亲生父母已经离世,她始终将陈洪秀视为自己的母亲进行赡养,她与陈洪亮之间关系疏远、感情淡薄。

大渡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院的实地走访调查、亲子关系鉴定书等事实显示,原被告虽然是形式上的父女关系,但是原告从未实际抚养过被告,陈洪亮既无实际抚养陈小丽的能力,也没有明确愿意收养陈小丽的意思表示,仅是碍于亲情被迫接受姐姐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结合亲子鉴定结论,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血亲父女关系也不存在收养关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之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成立才会有抚养义务、赡养义务。

法律规定是建立在人类朴素的情感之上,“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这是所有家庭关系得以维系的情感基础。

本案中,虽然在形式上看本案的原被告是父女关系,但是两人从未共同生活,法律虽然拟制了二人之间的血亲关系,实际上两人并无正常家庭成员之间生活上的交集和情感上的交流。

原被告之间的父女关系不具有事实依据,原告没有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当然就不应该享有要求被告赡养的权利,人民法院认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则始终是从家庭关系的本质出发,尊重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情感,以事实为依据贯彻执行法律的规定。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 新重庆-重庆日报  
编辑: 刘一叶   主编:余虎      审核: 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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