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民法典|老人帮忙带娃十余年 起诉索要“带孙费”?法院回应……

新重庆-重庆日报原创 记者 黄乔

2024-08-19 19:41

日常生活中,老人帮子女带娃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帮忙带娃能否索要“带孙费”呢?近日,忠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对外祖父母主张的“带孙费”,依法予以支持。

樊某与曾某因务工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并于2006年7月生育了一子樊某均。樊某均出生后,一直跟随外祖父母眭某夫妇生活。后樊某因触犯刑法,于2005年至2012年在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樊某与曾某因子女抚养问题闹上法庭,法院判决樊某均由曾某抚养,樊某从2020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樊某均独立生活时止。

年迈的眭某夫妇抚养了外孙子十余年时间,如今生活越发拮据,便起诉至法院,要求樊某、曾某各支付樊某均从出生到2020年7月之间的抚养费16.6万元。

庭审中,法官还查明,樊某出狱后,每年也会将樊某均带回老家生活一段时间。

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樊某、曾某作为父母,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眭某夫妇从樊某均出生到2020年7月对其承担了主要抚养责任,该抚养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之债,故樊某、曾某应当向眭某夫妇支付代为抚养期间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关于支付的具体金额问题,法官认为,本案主张的系“带孙费”,由于双方未对代为抚养的费用进行约定,原告也未举证支付具体抚养费的金额,考虑到二被告也履行了部分抚养义务,结合原告代为抚养的期限和当地抚养标准,酌情认定被告樊某向原告支付代为抚养樊某均的抚养费5万元。

综上,忠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樊某、曾某分别向眭某夫妇支付樊某均的抚养费5万元、16.6万元。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只有“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依法负有对未成年孙辈的抚养义务。老人长时间为具有抚养能力的子女看管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老人可依法向孩子父母主张相应的抚养费。

同时,老人帮子女带孩子是基于对子女及孙辈无私的爱,子女不应一味索取,应适当对老人的付出予以补偿,感恩父母、孝顺父母,并积极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切勿让老人出钱又寒心。

来源: 新重庆-重庆日报  
编辑: 刘一叶   主编:余虎      审核: 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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