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混合标价捆绑收费!重庆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实施细则

新重庆-重庆日报原创 记者 廖雪梅

2025-03-20 19:32

房地产经纪与市民房屋交易密切相关,如何规范其服务行为?记者3月20日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委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近日印发了《重庆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细则》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延伸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相关书面合同。

《细则》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加入一个相应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实名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录入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信息。市民可通过服务平台或扫描工作牌二维码等方式,搜索查验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信息。

在服务过程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以下内容: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信息;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和举报投诉电话;本市统一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行业自律公约等。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细则》还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对本区域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和网络信息平台的监督管理,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应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来源: 新重庆-重庆日报  
编辑: 蔡杨   主编:曾立      审核: 陈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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