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 重庆将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2024-11-29 13:01
11月29日,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全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自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取消本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对涉及住房交易的契税政策,以及涉及取消本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本市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次房地产新政出台,给市民购房带来哪些利好?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负责人。
答:此前,重庆普通住宅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宅。
而以上三个条件有一条不符合的,即为非普通住宅。这一类大多是别墅、高端公寓、花园洋房等,建设标准更高、面积更大、装修更豪华,具备居住、商业等不同的用途。
答:《通知》明确,对涉及住房交易的契税政策,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执行,即:
一是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是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是对本市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通知》还明确指出,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执行,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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