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规范性文件管理地方性法规在渝出台 6月1日起施行
2026-03-27 11:09
3月2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首部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将从源头上杜绝“无权发文”“降格发文”现象,从源头上控制发文数量,防止文件重复发,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主任黄谷在解读时介绍,条例将本市各级人大、“一府一委两院”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适用范围,实行“全口径”规范。条例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即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市政府规章外,由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条例共6章41条,不少制度设计具有首创性。条例以专章形式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针对不同的制定机关及其职权职责划分,分别规定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如,对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从授权制定、配套细化规定、适应改革发展等三个维度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大、监委、法院、检察院,则以“为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规范履职行为,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为统一前提,确保制定权限既于法有据,又严格控制发文。
条例明确规定在全市普遍推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由市人大、市监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分别确定本系统制定主体清单,市、区县政府分别确定本辖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清单以外的国家机关、有关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未经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同时,条例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制度、立项研究论证制度等,并明确规定法律、法规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或本行政区域内同一层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已作出具体规定且仍然适用的,制定机关应当避免重复规定。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从源头上控制发文数量,防止文件重复发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条例还专设法律责任条款,重点对七种违法情形明确追责方式:即超越主体清单制发文件、未开展合法性审查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审查意见、未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未按规定公布或以不公开方式规避监督、未依法报送备案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未按要求开展清理或评估,以及其他影响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情形。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给予处分等措施。
按照“数字重庆”建设的部署要求,条例专门规定通过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监督数字化应用,推进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信息、数据的规范管理、依法公开、及时更新和有效监督。
条例明确,全市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均应归集到“重庆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展示。黄谷表示,重庆开展的这项立法,面对法治所需、社会所盼、未来所向,在全国具有首创性,相关配套制度安排也极具创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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