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钓!重庆涉及754条河流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5-03-04 15:54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我市754条禁捕河流全面禁止垂钓,公安机关将加大对非法垂钓、非法捕捞等的执法力度,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守护长江生态环境。

▲张贴禁钓海报

3月至6月底期间是鱼类繁殖盛期,为保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按照《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同时,根据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等8部门通告,禁钓期内,我市境内的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及大宁河、涪江、渠江、綦江等754条禁捕河流全面禁止垂钓。同时,我市还划定了常年禁止垂钓的禁钓区。分别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酉阳县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奉节县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此外,这些行为也在被禁止之列: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销售、收购、经营禁捕水域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市场主体以“长江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招揽顾客,各类餐饮场所内外广告招牌和菜单不得出现“长江野生鱼”“江鲜”等字样;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禁钓期间,警方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通过无人机巡航、视频监控、夜间巡查等方式,对非法捕捞行为实施“零容忍”打击。

相关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在巴南区长江某水域使用船舶进行网鱼,被警方抓获,因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经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案例二:潘某某、汪某在巴南区长江某水域下网捕鱼,被警方抓获,因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经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汪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例三:何某,田某等四人在江津区长江某水域电捕鱼,被警方抓获,因违法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经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何某,田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两名涉案未成年人不予起诉)。

作者: 重庆公安治安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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