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第一湾”放流鱼苗3万尾 渝滇15部门携手,跨域联动修复受损生态
2025-05-06 21:49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倡议发起,与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共同签署《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执行委托协议》,并联合渝滇两地15家单位,联合发布携手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法治保护倡议书,在“长江第一湾”石鼓码头共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为推进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法院干警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法院干警向当地群众普法受访者供图
非法捕捞:跨域销售国家二级保护鱼类破坏长江生态
2024年,被告人秦某、胡某等七人共谋非法捕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圆口铜鱼。胡某等人前往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境内金沙江水域实施捕捞作业,累计捕获野生圆口铜鱼291.7斤,后通过冷链运输至四川省攀枝花市,由秦某负责收购并转运至重庆市销售。经专业机构评估,该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损害价值达69万余元,严重破坏长江上游生态系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秦某等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等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三年至三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秦某等七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69万余元及鉴定费用2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秦某等七人已缴纳首期生态损害赔偿金11万元至渝北区人民法院。经与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商一致,该笔资金将通过生态修复司法协作机制定向移交损害发生地,专项用于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渝滇联动:创新受损生态环境“异地修复+协同治理”
同饮一江水,共担千秋责。在位于金沙江畔的“长江第一湾”石鼓码头,渝北区人民法院院长符虎、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郑贤辉共同签署《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执行委托协议》,标志着渝滇两地生态修复司法协作实现从“个案联动”向“机制共建”的重大跨越。协议明确,双方将共建跨域修复资金共管机制、异地修复执行联动机制、修复效果联合评估机制等司法协作机制,全力打破地域壁垒,创新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异地修复+协同治理”工作模式。
同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环境资源法庭、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昆明环境资源法庭、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丽江市农业农村局、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等渝滇两省(市)15家单位共同制发《护航长江绿共筑生态屏——携手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法治保护》的联合倡议书,立足生态文明建设全局高度,以法治化思维凝聚流域治理共识,为构建跨区域协同、全要素覆盖、多主体参与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新格局”注入法治动能。
增殖放流:从“生态破坏者”到“修复参与者”的转变
在随后开展的增殖放流活动中,代表委员、学校师生、公证员、公益诉讼被告及两省(市)法检及农业农村委等15家机关单位100余人齐聚金沙江畔,共同参与、见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金沙鲈鲤、细鳞裂腹鱼等3万尾鱼苗放流入江。
“当时觉得,只要偷偷摸摸把鱼运到重庆,脱手之后就万事大吉,根本没考虑对长江生态的影响,直到警察找上门来,看到《生态损害评估报告》,我才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某某悔恨不已,“我自己破坏的生态环境,就只能自己想方设法弥补回来。”随后,他亲手将300尾细鳞裂腹鱼苗放入江中。从“生态破坏者”到“修复参与者”,吕某某的转变,正是司法教育功能的体现。
农业专家在现场指出,增殖放流作为修复水生生态、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在科学规划与精准实施的基础上,结合后续专业监测评估,能有效提升金沙江流域渔业资源再生能力,推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活动现场,两地法院还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站”,通过宣传展板展示、宣传手册发放、典型案例解读、法律咨询服务等多元形式,由渝北区法院环资庭法官以案释法,玉龙县法院纳西语法官实时翻译,向当地少数民族渔民、居民、师生等群众普及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努力从源头上减少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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