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帖!招工也有补贴
2025-02-13 14:43
如今,许多求职者和大学毕业生面临找工作难题,其实,对用工企业和用人单位来说,也面临许多招工的难题,如人才短缺、供需失衡、招聘成本高效率低、员工流失率高、政策与外部环境限制等等。其实,我区对招工企业也有许多政策扶持,下面一起来了解。
1.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2.高校毕业生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0000元/人/年。
3.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4.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5.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按照5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6.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根据技能复杂程度+就业市场急需紧缺需求+培训后就业效果进行差异化补贴。
7.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1)基本生活费补贴按见习人员1300元/人/月标准拨付见习基地。
(2)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年度审核通过人员中的留用人数÷年度审核通过人员数×100%),按200元/人/月标准给予见习基地留用人员差额补贴。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100元/人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
8.一次性扩岗补助
15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且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9.职业介绍补贴
(1)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2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
(2)成功介绍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及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
10.创业担保贷款
申贷额度:≦400万元。
贴息标准:贷款实际利率的50%。
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补贴期限、申报方式流程、申报材料等信息可以咨询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咨询电话:023—4023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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