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后客户赖账公司让员工背锅,外部商业风险不该转到员工头上
2025-04-27 18:10
4月24日,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披露,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某文化公司因与合作方产生广告发布合同纠纷,在货款未收回的情况下,竟将矛头指向了在职期间负责签约的销售主任周某,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逾期利息等。最终,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求,二审也维持原判,为这起不合理的纠纷画上了一个正义的句号。(4月24日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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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作为销售主任,积极拓展业务、寻找客户并签订广告合同,这完全是履行其工作职责。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客户群体本就鱼龙混杂,虽然销售人员有责任对客户进行背景调查,为企业筛选出优质合作对象,但市场瞬息万变,任何企业都无法保证合作方始终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用状况。更何况,要拿证据说话,如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受损,法律自然不会听信该公司的一面之词。合作方因自身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这是市场交易中常见的风险,本应由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自身来承担。虽说该公司内部的《薪酬管理办法》中约定客户逾期时,会对经办业务员进行扣款和处罚,但是这种随意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背离,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一纸空文。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明确的劳动关系,并非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强调,订立劳动合同要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要求员工对正常业务往来中产生的经营风险负责,显然违背了这些法律原则。除非员工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收受回扣、故意促成与不良客户合作等,否则企业不能随意要求员工为经营损失“买单”。在这起案件中,周某正常履职,不存在过错,企业要求其赔偿损失毫无法律依据。
随意转嫁经营风险,是短视且有害的选择。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他们在各自岗位上为企业创造价值。当企业经营顺利时,员工按约定获取报酬;一旦出现问题,企业却将责任推给员工,这会极大地打击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试想,若员工时刻担忧自己的工作成果会因不可控的市场因素而被企业追责,谁还愿意全心全意地为企业开拓市场、冲锋陷阵?长此以往,企业内部人心惶惶,优秀人才流失,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和长远发展。
这起案件并非个例,现实中,部分企业还通过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或协议,将货款回收不力、利润下滑、运营成本增加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如让员工承担客户欠款、以经营亏损为由克扣工资等。
为杜绝此类现象,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企业转嫁经营风险的违法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严格依据法律,坚决制止企业非法“甩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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