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内容,究竟属于工具还是创作者?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毕舸

2025-04-26 08:43

当AI绘画软件能够根据一句提示词生成媲美专业设计师的作品时,一个关键问题随之浮现:这些由机器生成的内容,究竟属于工具还是创作者?苏州中院近日审结的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首次明确认定简单提示词生成的AI内容不构成作品。

该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丰某某通过AI文生图软件创作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作品,在被告朱某某通过类似AI工具生成近似设计并量产销售后,原告主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的创作过程缺乏原始记录,无法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对AI生成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最终认定案涉图片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一判决结果,不仅揭示了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中的关键法律问题,更引发了对技术发展与法律秩序良性互动的深刻思考。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对AI生成内容进行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其标准与北京互联网法院此前审理的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形成对比。在该案中,原告李先生通过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选择模型权重等步骤,体现了独创性智力投入,法院认定其享有图片著作权。而丰某某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其仅通过简单提示词触发AI生成内容,未能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因此不构成作品。

看似相似的案件,却有着不同的判决结果,恰恰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独创性”判定标准的严格把握。法院强调,独创性不仅体现在创作结果上,更体现在创作过程中的人类智力投入。使用者需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等方式对AI生成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才能体现其独创性。上述标准避免了将AI工具简单等同于传统创作工具,也防止了将模型贡献与人类贡献混为一谈。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AI文生图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争议日益凸显。如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促进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院通过“独创性智力投入”标准,平衡了技术中立与创作激励的需求,为AI创作产业提供了可预期的规则框架。然而,现有规则仍需进一步细化权利归属、独创性判断等标准。例如,如何量化提示词设计或参数调整构成的“独创性”?如何界定AI生成内容的“创作”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表达”?众多问题有待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探讨。

同时,随着AI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法律问题也将不断涌现。例如,AI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如何界定?平台在AI创作中的责任边界如何划分?也需法律及时作出回应。因此,未来能否依靠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现技术发展与法律秩序的良性互动,值得期待。

技术创新离不开合理的法律规制。苏州中院的判决并非否定AI生成物的价值,而是强调著作权保护的初衷——鼓励人类智力创造。在AI日益渗透创作领域的背景下,厘清权利边界既是对真正创作者的尊重,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未来立法与司法需在保障创新与维护公平之间找到动态平衡,而本案无疑迈出了关键一步。未来,随着AI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AI创作产业将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来源: 荔枝锐评微信公号  
编辑: 王瑞琳   审核: 刘咏 主编: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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