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决议“不给外嫁女分补偿款”与法相悖,法院判决理应得到尊重
2024-12-23 17:23
近日,刘女士向记者反映,她户口所在的湘潭响水乡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因刘女士是“外嫁女”,没有给她分配补偿款。刘女士把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告上法庭后,法院二审判决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向刘女士支付21566元补偿款。(据12月22日红星新闻报道)
▲粟塘村民组2013年的决议(图源:红星新闻)
据报道,判决生效后,刘女士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因红星村粟塘村民组账户下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刘女士至今没有拿到补偿款。红星村村支书周先生表示,之前的补偿款已经分完,新的补偿款还“没有下来”,村里收到补偿款后,会执行法院判决。
看来,刘女士的权益想要得到保障,恐怕还需要持续跟踪。
不过,从双方的争议来看,村民组的决议的确存在侵害刘女士合法权益的行为。粟塘村民组2013年7月19日的“决议”显示:“嫁出的女,一经嫁出,户口留在本组的也不享受分配。”据此,在2023年10月,粟塘村民组在给刘女士一家分配补偿款时,没有算上刘女士的那一份。2024年2月24日,粟塘村民组再次通过开会形成决议,明确女儿自出嫁之日起自动与组上脱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在内。
当然,村民组就一些事项进行决议表决是可以的,但是,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是前提。从这份决议可以看出,婚迁到组的农业人口可以享受相关权益,这就说明了以户口为准的基本原则。刘女士的户口在本组,当然应该享受。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图源:红星新闻)
否则,她的户口又没迁到出嫁所在地,在2014年又离婚,权益存在两头落空的可能。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愿不愿意迁户口,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每个人依据个人权益方面的考量来作决定,是人之常情,无可非议。村民组方面称,如果组里其他女孩出嫁都像刘女士一样不迁户口,所生子女也落入红星村粟塘组,那么组上人口将暴增,土地将不堪重负,无法养活那么多人口。
这一点同样说不通。出嫁女的权益是一个问题,土地能不能养活这么多人是另一个问题。如果土地有限,收益减少,自然就会有人愿意迁出。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能拿想象中的结果,来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
▲红星村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 (图源:红星新闻)
法院指出,红星村粟塘村民组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决议,及2024年2月24日作出的决议,均与法律规定相悖。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粟塘村民组向刘女士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21566元。粟塘村民组提起上诉后,2024年6月25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当然,上诉是村民组的合法权利,但是再次出台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决议,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再加上村民组账上无可执行款,让人怀疑村民组在消极对抗法院判决。难道,如果没有新的补偿款下来,就能不给钱吗?
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不能被一纸决议剥夺。这也提醒,相关村民组应该尊重法院判决,改变传统偏见,依法重新分配补偿款。再说,外嫁女的根就在这里,户口也在这里,应该给她们归属感,给她们多一些关心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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