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刻也不离开群众” “法曹英贤”马锡五的政绩观
2026-07-24 11:18
在党的历史上,有这样一位传奇的“马专员”,他不搞特殊、不摆架子,熟知民情、深察民意,是人民群众交口称赞的“马青天”,他就是被毛泽东赞誉为“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马锡五。
从陕北保安的庄稼汉,到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锡五毕生坚持求真务实、为民请命,矢志推动法治、除弊革新,为共产党人的正确政绩观写下了生动注脚。
田间地头去调研
1943年4月,为方便群众上诉,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成立,时任陇东分区专员的马锡五兼任庭长。从事司法工作后,马锡五坚持做实事求是的模范,带领审判人员走到田间、坐上炕头,和百姓一起干农活、唠家常,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研究来了解案件实情和群众意见,运用辩证思维依法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重视调研、科学取证,是马锡五从事审判工作的首要特征。在延安县杨兆云缠讼案中,老汉杨兆云多次控告区、乡干部强迫他多交公粮,后又状告邻居王老成强占他的土地、偷他的东西,经县司法处几次调解仍未解决。马锡五受理该案后并未当即开庭审理,而是先前往蟠龙区政府了解事件始末,后至杨兆云家中同他及周边亲邻详细交谈,了解情况。经过周密细致的调研,马锡五准确掌握了案件事实:杨兆云先是拖欠公粮不交,后又上交了少量公粮,未经过详细调查的区、乡干部按原数强制收粮,最终导致了多收公粮的情况。他首先批评区、乡干部在此案中表现出的官僚主义作风,劝服其向杨兆云道歉,并退还多收公粮。接着,他组织召开区、乡干部和群众大会专门审理调解此案,在会上对杨兆云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教育。事后,杨兆云心悦诚服地表示,大家心平气和地指出了他的错误,又批评了区、乡干部,他“再没啥说的,只有服从”。
马锡五十分重视运用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分析案情、作出决断。他认为,司法工作要注重客观梳理案情的来龙去脉,科学判断证据的真伪虚实,不能凭主观推测与“想当然”,唯有将唯物辩证法运用到案件审理中,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结果。同时,面对狡赖、欺诈、缠讼的当事人,马锡五提出“司法干部必须要有宽大的胸怀,冷静的头脑,艰苦的作风”,不能因个人的冲动和愤怒对当事人形成偏见,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正如在本案中,面对区、乡干部称杨兆云为“顽固分子”的偏见,马锡五并未先入为主、偏听偏信,而是以客观中立的视角辩证分析了本案各方当事人的问题,“让群众看清我们共产党的干部都是一心为公的”。
秉持着调研先行、证据为本的办案理念,马锡五聚焦案件事实、锚定核心矛盾、坚持辩证思维,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司法审判的公平与正义。
纾难解困为人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马锡五政绩观的鲜明底色。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本地出身的革命干部,他熟知百姓疾苦,厚植为民情怀,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他常说“三个农民佬,胜过地方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
“大家动手问案子”是马锡五审理案件的基本方式。他认为,司法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不仅要让政策法令为群众所掌握,更要借助群众力量,把政策法律同具体案情相结合,作出切实可行、令人信服的裁判。此外,为简化诉讼程序,减轻群众负担,深入调查案件,马锡五在陇东任专员兼分庭庭长时期,一改传统坐堂问案的旧习,每年都有计划地下乡进行巡回审判,结合社情民意调解审理案件,被群众形象地称为“马背法庭”“炕头法庭”。
华池县封捧儿婚姻纠纷案是马锡五坚持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生动案例。在该案中,县司法处未经实际调查、生搬硬套法律,以父母包办买卖婚姻为由撤销了封捧儿的三次婚约,又以聚众抢亲、扰乱治安为由废除了封捧儿和张柏两厢情愿的婚姻。封捧儿不服,向陇东分庭上诉。马锡五受理该案后,首先走访华池县知情人了解案件的真实状况及干部群众对此案的看法。随后,根据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男女婚姻以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的规定,马锡五郑重向封捧儿征求对其婚事的意见,得到她的坚定表态,“我看上的是张柏老实厚道劳动好,死也要和张柏在一起”。
不久,陇东分庭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审理此案,马锡五请当事人和到会群众广泛发表观点,大家或说封父多次卖女儿理应受罚,或说张家黑夜聚众抢亲也当受罚。在充分考虑当事人和群众意见后,合议庭最终判决封捧儿和张柏婚姻自主有效,同时惩罚抢婚和出卖女儿包办婚姻的违法行为,获得了干部群众的一致赞同。
马锡五曾指出,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审判工作,就能从中获取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面对何种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都易于弄清案情和作出裁判。通过民主审判的工作方法,马锡五将现代法律制度巧妙融于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结构秩序中,有效化解了多起疑难案件和民间积怨,深入宣传了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法令和法治思想,深受当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戴。
奉公守法办案严
马锡五认为,“奉公守法是每个革命者应有的高尚品质”,也是与代表反动阶级的法官之区别所在,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法官要坚决摒弃吃钱卖法、歪曲是非的行为,始终做到奉公守法。
在边区人民心中,马锡五以审判公正、作风廉明著称。在合水县丁、丑两家土地争议案中,丁、丑两家土地相接,均欲据对方土地为己有。在国民党治下,丁家行贿请客、丑家仗势欺人,就两家地权争议不休。群众议论称:“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两家都无理。”1943年,马锡五受理此案,先指派工作人员赴合水县组织干部群众开座谈会、勘察地形,后依据《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相关规定及精神,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正式划定地界,订立息讼契据,化解了这起争讼数年的土地纠纷。当事人心服口服地表示:“民主政府处理案件,真是深得人心。”
马锡五审案严谨细致,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守护百姓清白。在兰州市安宁区尹毓盛上诉王秀安诬告诈财案中,尹毓盛控告王秀安蓄谋诬赖、敲诈钱财,法院错信伪证、判决不公,因听闻马锡五“青天”之名,便于1951年2月将此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盼洗其冤屈、拨云见日。马锡五在查阅卷宗时敏锐发现,此案证据颠倒混乱、事实疑点众多,一审和二审存在重大纰漏,遂亲赴兰州市安宁区调查案情,向相关基层干部和群众核实情况,最终查明本案存在收受贿赂、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等问题,确认一、二审判决完全错误,予以撤销。
作为历经革命淬炼的共产党的干部,马锡五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廉洁奉公、刚正不阿的优良作风,切实做到尊重案件事实、公正严格司法,是党内司法工作者中的标杆。毛泽东曾夸赞道,“马专员会审官司,老百姓说他是‘青天’”。
躬行善悟重总结
善于总结经验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为推动边区司法事业不断发展,马锡五时常对办案经验进行总结与研究,就边区司法工作的改进和完善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意见。在他看来,总结审判工作具有重大政治意义,有助于研究和掌握社会动态,系统揭露工作中的漏洞,改进工作方法,为立法机关提供可靠资料。
1948年12月,马锡五与乔松山共同撰写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工作总结报告》,就边区司法制度和法律根据与政策作了介绍,提出了诸多有价值的建议,认为这“很好地从历史上总结司法工作,是有历史价值的”。1954年,马锡五发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分阶段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边区人民司法工作的建立与发展情况作了全面系统的总结与分析,为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供了宝贵经验。
马锡五对于中国法治建设最为重要的贡献,是探索创立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毛泽东的高度评价和边区政府的大力推广。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归为三点,即深入调查、合理调解、手续简便。1945年1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工作》,将该方法特征总结为八点,集中概括为“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自陕甘宁边区起,淮南、山东、晋察冀等各抗日民主根据地积极学习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均取得了良好成效。《淮南日报》曾发表社论,指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淮南根据地的开始,是一年来深入整风,干部思想意识与思想方法改造的结果”。在国统区,“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引发了进步人士的关注和认可。1944年,重庆《国民公报》记者在延安参观边区司法工作展览后深切表示,“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使审判与调解结合于一,是边区司法的新猷”。
1962年4月,马锡五病逝,时任国家副主席董必武题诗感慨“法曹顿失一英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在《悼马锡五同志》中写道:“青天——没有尘埃和云翳的天,见理明、方法对、党性坚。”时光荏苒,马锡五的背影已远去半个多世纪,但他在人民司法发展史上写下的不朽篇章,却历久弥新,愈见其光华。近二十年的司法工作生涯中,马锡五坚持以求真务实为基,以人民至上为本,以廉洁奉公为纲,以精益求精为标,树立起人民司法战线上的光辉旗帜和价值丰碑,激励着后来者矢志不渝、接力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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