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包办”的村支书——杨承海被开除党籍
2025-11-07 14:52
2025年10月24日,丰都县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清廉丰都”通报了龙河镇杉木岩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承海非法侵占、挪用公共财产及村集体资金的问题。
通报问题
杨承海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组织意识淡薄,个人擅自决定村组织重大事项;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工作肆意妄为;生活腐化堕落;将为民服务的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非法侵吞、挪用公共财产及村集体资金。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按程序罢免其杉木岩村村委会主任职务;终止其丰都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查处过程
2025年4月,丰都县纪委监委收到龙河镇纪委移送的杉木岩村村委会、村集体大笔资金不知去向的问题线索。县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启动“室组地”协作机制成立核查组,前往龙河镇杉木岩村,采取进村走访、入户调查、查询账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这笔账目有问题,写的是购买建设用的碎石水泥,但是除了付款单据和转账记录,施工合同、物资明细、正规发票这些都没有,很明显是白条入账。”
“还有这笔,银行转账时备注了抗旱救灾,钱打到了村支书杨承海的个人银行账户,但是村集体的财务账目和支出凭证中完全找不到对应记录。”
……
核查组翻看杉木岩村委、村集体账目时,发现该村的账目十分混乱,收入支出项目分类模糊,大量“白条”入账,银行流水与账面记录严重不符,一些重大支出没有任何集体讨论的记录。
经全面清理,杉木岩村委、村集体账户有40余万元的资金缺口,银行流水显示,这些钱大部分流向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承海的个人账户。
2025年7月,丰都县纪委监委对杨承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村委会这笔标注为土地非粮化整治的资金实际用于哪些项目?具体的支出明细是什么?”
“就是租挖机、请人工的花费。”一开始,杨承海振振有词。
“为什么只有银行回单,没有租赁发票和领款人签字?这张回单的金额、转账时间、收款账户与杉木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租赁挖机的发票一模一样,请问你怎么解释?”
当核查组将银行流水、白条凭证、重复报销的发票一一摆在他面前,他嘴唇动了动,最终低下头,一五一十交代了自己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的事实。
原来,2023年,杉木岩村开展土地撂荒地整治、土地非粮化整治,杨承海向施工方熊某某支付挖机租赁费共计12万元。他将熊某某开具的发票在杉木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报销后,又填写付款单据,虚列“支付非粮化整治”相关费用,将向熊某某转账的银行回单作为附件,以“打白条”形式将12万元在村委、村集体重复报销。
经查,杨承海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列开支、白条入账等方式,非法占有项目资金和村委、村集体资金共42万余元,挪用村集体资金45万余元,全部用于其个人开支。
村上的大额支出至少需要经办人发起、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审批、会计复核、村务监督委员主任审核盖章等多个程序方可走账,这些连凭证都不齐全的款项是如何通过所有审核的?
经过深入调查,杨承海不仅把持着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还利用村民和其他村干部的信任,以方便工作为由,让副书记和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将印章交给他保管,自己管章、管账、管审批,签字、盖章、领款“一人操作、一手通办”,形成了监管真空。
2025年9月,杨承海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件查办后,丰都县纪委监委将查处情况在全县通报曝光,并督促龙河镇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以案促改促治,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村级财务的全流程监管。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权力滥用、蝇贪蚁腐等问题,县纪委监委制作警示教育片,以“案例再现+深度剖析+纪法解读”的方式,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同时聚焦村集体“三资”管理、村级财务制度执行等开展下沉督导,通过“案件查办、督促整改、建章立制、推动治理”闭环管理,堵塞“小微权力”运行漏洞。
执纪者说
村支书本应是乡村振兴的“领路人”,但在缺乏有效制约的环境下,部分干部逐渐异化为“土霸王”。本案中,杨承海在资金管理中,从申请、审批、放款、领取全流程把控,暴露了农村基层治理中权力过于集中,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等深层次问题。基层干部必须摒弃投机、侥幸心理,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一言堂”“一支笔”式任性用权,将“小微权力”运行流程置于严密监督之下,真正守护好群众“钱袋子”,维护好农村基层政治生态的风清气正。
法条链接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作者:李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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