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听盲信栽跟头的“一把手”——魏正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25-07-11 10:06
2025年7月4日,渝北区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清廉渝北”通报了该区木耳镇新乡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魏正洪在群众自筹资金进行电梯采购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通报问题
2020年至2022年,魏正洪在该区木耳镇新乡村向阳居聚居点电梯采购项目中,在未向镇党委、政府请示汇报,未认真审阅电梯采购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支付某电梯公司采购款696万元。后经查,该电梯采购价格明显超出市场价格,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2024年7月,魏正洪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追回300余万元电梯采购款全部发还群众。
查处过程
“我们村民安装电梯的集资款每家差不多要2万元,咋比其他小区高这么多?”“是啊,都一个牌子的电梯,有没有猫腻哟!”2023年,在木耳镇纪委办公室,该镇新乡村向阳居村民们你一言我一语地反映电梯安装费用过高的问题。
向阳居是新乡村村民自筹资金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电梯采购金额近700万元,涉及上千名群众的切身利益,区纪委监委在收到该问题线索后,立即开展研判,在经过多方调查核实后,发现电梯价格确实高于市场正常价格。随即,区纪委监委启动“室组地”联动协作机制,组建调查组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
“我们是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来的,至于定价那是市场决定,我做不了主。”在与调查组谈话时,向阳居自建委员会会长马某某、成员蒋某某振振有词。
“这是中标企业法人给你们二人的转账明细,你们之间并无业务往来,请解释下这笔钱的用途?”调查人员拿出关键证据后,两人支支吾吾,顿时蔫了下来,很快交代了利用组织实施电梯采购事项的职务便利,与中标电梯企业串通勾连、暗箱操作,帮助该企业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金额中标,并收受该企业好处费40万元的违法事实。由于马某某、蒋某某并非中共党员、监察对象,区纪委监委将二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问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马某某与蒋某某之所以能暗箱操作,除却本人原因外,还在于监督的缺位。”案件不是一查了之,调查人员随即找到兼任新乡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长的新乡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魏正洪,对其进行谈话。
“电梯采购时你是否进行了认真把关?”
“马某某和蒋某某粗略的和我汇报后,我就没再过问,是我没尽到监管责任,导致村民遭受这么大的损失……”
魏正洪在以新乡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名义签订电梯采购合同、支付采购资金过程中,服务群众宗旨意识不强、履职尽责担当精神不足、不履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不认真核实把关,致使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区纪委监委牵头,会同公安机关依法追缴的个人及企业违法所得共计300余万元全部返还村民。
为了进一步深化以案促改促治,区纪委监委督促木耳镇党委对向阳居聚居点后续建设强化监督跟踪问效,并结合案件举一反三,将该案作为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用“身边案”警醒“身边人”,强化全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担当,切实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认同感。
执纪者说
渝北区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
魏正洪作为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肩负着守护群众利益、管好集体资产的重任,却在向阳居电梯采购项目中失职失责,对上级不请示、对合同不审核、对价格不把关,盲目听信一面之词,擅自决定支付巨额款项,造成群众自筹资金损失,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暴露其服务群众宗旨意识不强、履职尽责担当精神不足,不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损害基层组织公信力,也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该案再次敲响警钟:权力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用,集体资金管理、工程项目实施必须严格遵循程序规范,主动接受监督,绝不可擅作主张。纪法为尺,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要不断强化宗旨意识和纪法观念,深刻认识失职渎职同样可能违纪违法,后果严重。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始终如履薄冰的态度履职尽责,坚决守住民生项目的廉洁关、质量关,切实守好群众的“钱袋子”,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条链接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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