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的“低价房”——大足区冯春明利用职权收受房产被判刑
2025-06-13 12:34
2024年6月3日,大足区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清廉大足”通报了该区珠溪镇玉河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冯春明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问题。
通报问题
2014年至2019年,冯春明在担任大足区珠溪镇玉河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征地拆迁、产权办理、业务介绍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45万余元。2024年5月,冯春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查处过程
2024年初,大足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接连收到多封举报信,矛头直指珠溪镇玉河村原党支部书记冯春明。信中反映,冯春明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征地拆迁、危房改造等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结合区委巡察办移送的相关问题线索,区纪委监委立即成立专项核查组,直奔玉河村展开调查。
“我家房子都快塌了,申请危房改造,冯书记一直拖着不办,后来我咬牙凑了3000块钱给他,这才批下来……”一位贫困户说。
“老冯在这几年经常和一些商人老板‘裹’在一起,据说还‘买’了好几套房子……”几位老党员也反映道。
……
刚进村,核查组就听到不少关于冯春明的“传闻”。
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核查组决定兵分两路:一路继续走访群众,收集更多线索;另一路重点核查玉河村辖区内玉河新宸和溪河水岸两个楼盘的建设情况。
第二核查组在调取两个楼盘的账本比对后发现,2017年10月,冯春明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开发商手里“买”了两个门市,其中一个甚至没付钱。
“冯书记,这些房产是怎么回事?”面对核查组的询问,冯春明起初还强装镇定:“我……我是正常购买的,欠款也都还了的……”但当一份份转账记录、证人证言摆到面前时,他的额头逐渐冒出冷汗,最终低下了头。
经查,2014年至2019年,冯春明在担任玉河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征地拆迁、产权办理、业务介绍等方面为上述楼盘项目承建商提供帮助,事后收受承建商赠送的价值15万元门面一个,并低价购得一个门面和一套住房,总受贿款项折合人民币45万余元。同时,核查组还查明冯春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2024年5月,冯春明被开除党籍;同年10月,大足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十万元。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大足区纪委监委向珠溪镇党委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其开展村级“三资”管理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危房改造等民生领域监管制度15项。同时,该案还被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区警示教育大会上通报,通过“身边案”教育“身边人”,持续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
执纪者说
大足区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
村支书,本应是村民的“主心骨”,却蜕变成贪占便宜的“蛀虫”。冯春明利用征地拆迁、产权办理等职权,大肆索取、收受开发商和村民财物,将手中的权力异化为捞取私利的工具。冯春明的堕落,根源在于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同时也暴露出基层“微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不足。该案再次警示,基层“蝇贪”虽小,但其危害不容小觑,直接侵蚀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广大基层党员干部务必以此为戒,坚守为民初心,牢记纪法红线,在服务群众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让清廉成为基层治理的鲜明底色。
法条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二)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王廷志 何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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