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的“五悔老板”——何福俊案件警示录
2025-03-24 12:46
违纪违法事实
何福俊,男,汉族,曾任重庆涪陵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2022年7月,何福俊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查,何福俊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为他人在公司经营、市场开拓、投资入股等方面谋取利益,并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构成受贿罪。
2023年1月,何福俊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4年2月,何福俊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
原声忏悔
忏悔书节选
1985年10月,我加入了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成为了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那时我的入党初心就是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一颗党的永不生锈的螺丝钉。我曾经也是一个热爱工作、有远大抱负的热血青年,身边也充满赞美、鲜花和掌声,组织也给予我多项荣誉,而自己却忘记初心使命,自甘堕落,以致现在陪伴我的只有这冰冷的留置室,这段时间夜深人静的时候,我时常在心里问自己为什么会走到今天这步?得到的回答都是咎由自取,世界上什么药都有,就是没有后悔药。
我深知懂法守法的重要性,也深知违法乱纪的代价和严重后果。但是我到企业工作之后,逐渐淡薄了纪法意识,把纪律规矩抛在了脑后,虽然嘴上经常讲依法治企,但在私下又缺乏对党纪国法应有的敬畏。商人老板采取借款、拉我入股企业、在其公司挂名领薪等隐蔽的方式,对我进行利益输送,在这些表面上合法方式的掩盖下,我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心安理得地收受商人老板所给予的好处。利欲熏心,把权力当成了自己谋取私利的筹码,在商人老板给予的现实利益诱惑之下,漠视纪法、放弃原则、突破底线,自甘腐化沉沦,最终滑入违法犯罪深渊。我一步一步钻进圈套,成为了他们的猎物,也成为了他们利益的维护者,我自以为只要写个借款协议、签个股权转让协议,通过这种方式为我跟商人老板的权钱交易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就能逃避追究处理,现在想来我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最终没能逃过组织的法眼,自己也晚节不保,从一个曾经在国企中有较高影响力的企业精英,沦落成为违法乱纪的阶下囚,真是可悲至极,悔恨终身!
我是一个有着37年党龄的老党员,但是自己却因为忘记初心使命、背弃入党誓言,私欲膨胀、财迷心窍、利欲熏心、自甘堕落,犯下不可饶恕的严重错误,即将受到组织的严肃处理,以及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这一切都是我咎由自取。
我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现在只剩下一个“悔”字!
一悔不该丧失理想信念,忘掉初心使命,骄傲自满、自以为是,辜负组织的信任和培养;二悔不该私欲膨胀、漠视纪法、财迷心窍、利欲熏心、自甘堕落,走上违法犯罪的邪路;三悔不该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执迷不悟错失投案自首的机会;四悔不该为了“金钱”这笔小账,算不清“人生自由”这笔大账;五悔不该以辞职离岗了事,错估了反腐败无禁区、零容忍的决心。
案例剖析
讲规矩、守底线,首先要有敬畏心。何福俊身为国企“一把手”,表面上是知法懂法的行家里手,内心却缺少对党纪国法的真正敬畏,自以为“懂法”就可以钻“空子”,从接受礼品、礼金,到以挂名领薪、非法入股等方式收受贿赂,最终逃不过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
何福俊曾到政法大学进修过法律,还专门从事过法治工作,凭借法律专业能力得到组织认可,可内心却只把法律当工具。他从一名普通干部走到国企领导岗位后,常以“老板”自居,追求抽好烟、喝好酒、开豪车,放松了政治学习和党性锤炼,一心追求“财富自由”,不想再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当上国企“一把手”后,他不发挥头雁作用,反而成了“贪腐源”,建立小圈子,互相配合攫取利益。
敬畏一旦丧失,行为就会失范。何福俊读法学法、自恃懂法,却不遵法守法,只想钻法律的空子变现手中权力,给自己的不法行为穿上“隐身衣”。他从不直接从自己任职的国有公司挪用资金,而是假以“借款”之名,从任职企业关联的参股公司挪用国有资金,获取巨额利益。他也不直接收受民营老板财物,而是通过“挂名领薪”“入股分红”等间接隐蔽的方式收取贿赂……在被留置的前一晚,何福俊还在伙同关联人员销毁证据,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何福俊自作聪明,最终自食恶果。
心有所畏,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各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党纪国法作为必修课,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要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绝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慎独慎初慎微慎欲,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陈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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