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证件骗取真补贴——涪陵区杨春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被开除党籍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5-01-24 16:09

2024年8月28日,涪陵区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涪州清风”通报了该区江北街道点易社区党支部原副书记、居委会原主任杨春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问题。

通报问题

2020年,杨春通过伪造证件的方式,将汤某申报为征地拆迁安置对象并通过审核,骗取国家住房拆迁补偿货币安置费等,杨春因诈骗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刑罚并处罚金。2024年7月,杨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查处过程

2023年8月,涪陵区纪委监委信访举报收集平台收到一封网络举报件,有群众实名举报江北街道点易社区党支部原副书记、居委会原主任杨春通过伪造其儿子假“结婚证”的方式,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区纪委监委立即组织人员核查。

“阿姨您好,向您打听一下,咱们社区杨主任他儿媳妇是哪里人呀?”

“杨主任的儿子还没结婚哟,我们住得这么近,谁家有喜事肯定会晓得。”核查组在点易社区走访时,当地居民们纷纷表示杨春家中并未办过婚礼。

“那你们见没见过他儿子的女朋友汤某某,可能是还没办婚礼?”核查组人员继续问道。

“从来没有听说过他儿子有这么个女朋友。”

核查组带着疑问来到区民政局,发现婚姻登记系统里面根本没有杨春儿子与汤某某的婚姻登记记录,核查组随即调阅了征地补偿协议和人员名单存档资料,其中汤某某这个“外地人”的名字似乎是“从天而降”,显得十分的突兀。

“从掌握的情况看,杨春已经涉及诈骗犯罪,需要对接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最终,在两家单位密切配合下,杨春的违纪违法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2019年12月,杨春在协助江北街道点易社区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中得知,该社区1至5组都将被纳入拆迁范围,自己家也符合条件。但他却并不满足于此,成天盘算着如何钻政策空子让自己“利益最大化”,最终想出通过增加家庭安置成员来“多赚一笔”的歪点子。

拆迁在即,为了自己的计划能够顺利实施,杨春使出一个歪招,在网上找人使用软件合成了一张儿子的假“结婚证”,并盗用儿子朋友汤某某的信息来冒充“新娘”。之后,杨春拿着这张假“结婚证”,将汤某某以“儿媳妇”的名义申报为家庭成员,并与有关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书,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等12.42万元。

2023年10月,杨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骗取的12.42万元被全部收缴。2024年7月,杨春被开除党籍。

案件查办后,区纪委监委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曝光,并督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细化审核标准,加强多方联动核查,打破资料审核把关中的信息壁垒,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执纪者说

涪陵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

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是“公”“私”二字。本案中,杨春私心作祟,利用其协助开展征地拆迁等工作的便利,在上报资料的过程中,顺带将自己伪造的“结婚证”一并上报,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其行为严重侵蚀公平正义、破坏社会规矩,对遵规守法、如实上报的群众来讲更是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必须予以严惩。此案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把权力变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要树立正确的公私观,时刻自重自警自省自励,不断克制自己的欲望,严守公与私的界线。

法条链接

1.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2. 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来源: 风正巴渝  
编辑: 张信春   审核: 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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